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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场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前场镇人民政府 | 访问量:14870 | 发布时间: 2021/1/6 14:51:00

各村委会,镇级各办、所、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和《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姚政通〔2020〕12号)精神,现将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按照“省指导、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村委会负责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前场镇人民政府成立由国土资源所、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水利服务中心、林业草原服务中心、环保负责人组成的联审联批办公室,负责农村宅基地的联审联批联管。联审工作机构职责是:

(一)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收集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国土、水利、林业、环保、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部门的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二)国土资源所:负责审查建房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和地类等,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草图,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负责逐级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宅基地规划许可、规划竣工验收报告,负责住房风貌的管控,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水利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是否符合水利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

(五)林业草原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是否符合林地规划和生态保护。

(六)环保部门:负责审核是否存在环境污染等。

农民建房联审如有涉及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住房风貌管控、家庭用水用电改厕、网络通信等方面的,要相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严格审批条件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农村村民新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宅基地被国家建设征用和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二)分家无房户或住宅面积没有达到规定标准、住房拥挤的农户。

(三)其他无住宅的农村村民。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不得私自转让、出租。

三、严格把控标准

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18年12月修订)第九条,农户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规划区内(新街社区集镇范围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1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万米。

(二)城市规划区外(新街社区集镇范围内除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1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万米。

(三)新建烤烟房、沼气池,不分地区,经审查后,在上述标准以外另行安排。但每户新建沼气池不得超过25平方米,烤烟房不得超过30平方米。经批准后不得改变用途,改变用途又申请建烤烟房、沼气池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已到达标准以及原宅基地出售或者出租后又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村民翻建、扩建、新建住房,应当符合行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行政规划。建房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电力设施用地、水利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纳入城增村减和棚户区改造的规划地块以及已经踏勘或是报批的城镇建设批次用地控制范围内选址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建房选址需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涉及高速公路建设辖区内村民建房的选址,应和交通部门或高速公路综合协调办提前对接联系,必须避开高速公路的选址;涉及相邻电力设施、水源地、公路保护用地或是其他公共设施项目的建房选址,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方可进行选址。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违法占地补办手续。

四、规范审批程序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提供申请宅基地建房纸质版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

(二)村民小组审查、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评议结果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结束后由村小组长签署意见,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小组公示等材料交村级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级审查、公示。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评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级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四)镇级联审,落实“三到场”要求。

1. 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承诺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当场进行审核。报送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要求。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国土自然资源所、水利、林业、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等单位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进行联审审批,根据联审结果,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提出审批意见,通过审批的由国土自然资源所根据《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根据《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出具《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 实地丈量,到场放线。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分局)等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3. 建房完工阶段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镇政府组织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分局)、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等单位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国土自然资源所出具《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意见表》,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出具《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对于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核发《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将每月审批情况于次月5日前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五、强化日常监管

(一)建立巡查制度。各村级组织要明确村民小组长作为宅基地信息员的职责,要在第一时间发现本组范围内违法用地建房的线索和信息,第一时间向村委会报告并制止违法行为。要从村级组织人员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管理员,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管控日常巡查,发现未经审批建房等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村级组织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要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向当事人送达违法告知书,努力把违法用地建房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国土等镇级职能部门和村级组织至少每月要对各村开展一次违法用地建房巡查,并将巡查情况于次月5日前分别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

(二)加强宣传培训。本通知下发后,村级组织要迅速举办培训班,对村组干部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培训。要利用广播、召开户长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让广大群众知晓宅基地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严肃追责问责

镇级相关职能站所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材料清单;

      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 农村宅基地选址调查意见表;

      5. 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

      6. 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7.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样式);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样式);

      9. 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意见表;

      10. 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前场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6日



附件1: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材料清单

附件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附件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附件4:农村宅基地选址调查意见表

附件5: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

附件6: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附件7: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样式)

附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样式)

附件9: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意见表

附件10: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