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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姚安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 访问量:5792 | 发布时间: 2020/2/5 8:25:17

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应对姚安县重大动物疫情,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规范应急处置,根据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和《楚雄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制定了《姚安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1日

姚安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

 

为有效应对姚安县重大动物疫情,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规范应急处置,根据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及《楚雄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重大动物疫情排查

重大动物疫病是养殖业的“头号杀手”,只有及早发现、快速和严格按规范处置,才能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使疫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即早、快、严、小)。早期发现疫情除养殖(场)户及时主动报告外,须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尽可能收集本地区养殖(场)户畜禽出现异常发病和死亡的信息和线索,并及时按程序上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排查的主要方法:

(一)养殖环节排查。养殖环节排查要树立排查不等于诊断意识,仅依靠村兽医排查难以达到早期发现疫情的目的,要将养殖环节排查责任压实到村组干部和驻村工作队员,发挥村组和驻村工作队员分布广、直接联系群众和信息收集快的作用,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组织村民召开户长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大排查,互相监督举报,将排查落实落细到最后一公里,落实到养殖(场)户,一旦发现畜禽异常发病和死亡,应立即按上述程序报告,并采取临时限制措施,等待相关兽医进行进一步诊断和处置。

(二)屠宰、交易环节检测结果追溯排查。屠宰场动物入场前、畜禽交易市场畜禽、环境监测采样检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阳性,或对待宰畜进行临床巡查、畜禽交易市场的畜禽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症状(异常死亡、采样检测等),或畜牧兽医部门对屠宰场环境采样监测出阳性,结合对之前屠宰场自检留样检测情况,应立即组织对畜禽来源地进行追溯调查。

(三)流动巡查。重点对乱丢病死畜禽情况的巡查,各乡镇指挥部应专门组建队伍对交通沿线、曾经发生过疫情的地区及沟箐等重点地区进行巡查,对发现乱丢的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追查病死畜禽来源,对查明乱丢病死畜禽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与保险公司对接排查。保险公司是第一个掌握全县保险生猪死亡的单位,应与保险公司沟通,进行信息共享,根据养殖户申报保险死亡情况进行排查,发现死亡异常的及时组织人员进入现场进行核实。指导并监督养殖户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调查与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调查与处置。乡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在接到养殖环节排查发现的畜禽异常情况报告,应立即派相关兽医技术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和临床诊断;如调查和临床诊断为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及时上报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相关兽医技术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和临床诊断。对屠宰环节、流动巡查、畜禽交易市场等发现异常的情况,应立即采样检测,对检出阳性的畜禽来源地或乱丢病死猪的村社进行追根调查和临床诊断。

根据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怀疑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应及时采样送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检测的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在疫情调查的同时要立即采取现场临时控制措施,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养殖场(户)必须立即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任何易感动物及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人员、车辆不得进入或离开养殖场(户),强化对周围环境和物品消毒,并将情况在1小时内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兽医和有关部门要初步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范围,统计疫区和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数量、易感动物数量,村庄、屠宰场和交易市场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流行病学调查内容包括:发病养殖场(户)地址及地理位置(经纬度),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存栏量、发病和死亡情况、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的简要描述;发病动物同群情况;养殖场布局及周边环境(怀疑是非洲猪瘟的,应了解是否饲喂泔水);免疫情况;近一个月调入和调出情况等。(格式及可疑疫情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

注意事项:临床诊断和采样等接触病死动物或可能受污染的环境的人员要尽量减少优化,并穿戴防护服、雨鞋等严格的防护措施后进行,采集有代表性猪的抗凝血、病变组织(脾脏、淋巴结、扁桃体、肺脏等)、流产物和病死动物口鼻分泌物、肛门等和环境棉拭子样品,需进行解剖时应避免污染,解剖后要做好密封处理,采完样品离开现场时应彻底消毒后脱去防护装备再消毒方可离开,严防因诊断和采样而人为传播病毒。

(二)确诊疫情处置。在接到确诊疫情报告后,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及时按照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封锁—扑杀—转运—无害化处理—监测—评估—解除封锁—恢复生产的流程进行应急处置(整个处置过程中都要做好消毒防护工作),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对疫点的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全部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1.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包括:总指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其他相关部门派专人参加下设材料信息组、封锁组、扑杀组、消毒组、无害化处理组、流行病学调查组、排查采样组、应急物资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必要时可成立督察组;并制定明确的现场工作方案,实行组长负责制,在总指挥的统一安排下,落实责任,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封锁疫点疫区:由县农业农村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动物的监督检查任务。关闭疫点疫区及周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3.疫情处置准备:在准备工作尚未完成前,不要急于扑杀。准备工作包括:掩埋点的选址(选择地势较高、处于下风向的地点,远离学校、居民住宅区、村庄等公共场所及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水源地、河流等地区原则的基础上就地处理)和掩埋坑的挖掘(深2.5m、长宽以实际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物品数量确定),统计准备扑杀的畜禽数量,扑杀器检查准备,消毒工具和消毒药品准备、尸体包装用品、运尸车(应采取防渗漏措施,车厢四壁及车底垫撒好干石灰,上面使用防腐蚀材料),尸体转运路线规划(避开人员密集区和养殖场较多的路线,尽量避开主要交通干道)。

4.扑杀:采取电击或其他适当方法进行不出血式扑杀,避免血液污染环境,组织好参加扑杀和装车人员,尽可能减少与染疫动物接触的人员,避免人员传播病毒。扑杀人员要穿戴防护服、口罩、胶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品后方能进入场地,工作完毕离开场地,应消毒后对一次性防护用品作销毁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消毒处理,脱去防护用品再次彻底消毒后方能离开。

5.转运:将扑杀的动物及病死动物尽快装车,按照既定路线转运到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置。若转运途中发生渗漏,应重新处理、消毒后运输。车辆驶离扑杀装车场所前,应对车轮及车厢外部进行彻底消毒,车辆驶经的沿途要跟踪消毒至无害化处理场所。每次卸载后,应对运尸车辆及相关工具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后方能离开无害化处理场所。

6.无害化处理:

(1)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在事先掩埋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5cm的生石灰,投入动物尸体及相关产品,动物尸体及相关产品最上层距离地表1.5m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焚烧。坑内动物尸体及相关产品上铺撒生石灰,然后覆盖覆土,距地表20-30cm。掩埋覆土不要压实,以免腐败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掩埋后,立即用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掩埋场所及转运道路进行彻底消毒。在掩埋地点设置警示标识,拉警戒线,建立巡查和消毒制度,掩埋坑塌陷处应及时加盖覆土,保持掩埋点始终距地表20-30cm。

(2)污水无害化处理。用氢氧化钠或氯制剂(次氯酸钠、三氯乙腈尿酸、二氧化氯、二氯乙腈尿酸、烧碱)等进行消毒处理。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无害化处理,可采用堆积发酵、焚烧或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掩埋处理。堆积发酵可采用将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和秸秆等混合,堆高不少于1米,覆盖塑料薄膜利用高温堆肥发酵。

(三)屠宰场非洲猪瘟防控。在屠宰环节检出非洲猪瘟阳性的处置。一是生猪进入屠宰场前自检检出非洲猪瘟阳性的,要立即限制该车生猪移动,做好周围环境消毒。二是在待宰圈进行临床巡查时发现待宰猪疑似非洲猪瘟的(发热、异常死亡、采样检测等)以及在屠宰过程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的,要立即停止屠宰活动。上述两种情况,屠宰场和驻场官方兽医应第一时间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并及时将阳性样品或按规定采集样品送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检测为阳性的,在入场前检出的,立即对该车生猪按规范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在待宰圈及屠宰过程中检出的,按《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扑杀所有待宰圈生猪,连同阳性批次的猪肉、猪血及其副产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相关场所按要求进行彻底消毒。三是畜牧兽医部门对屠宰场环境采样监测出阳性时,要立即停止屠宰活动,按《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版)》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处置。

三、紧急免疫

对疫区、受威胁区、高风险地区,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采取对应的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四、消毒灭源

(一)消毒前的准备

1.消毒人员:应根据应消毒场所规模合理确定消毒人员。规模养殖场、屠宰场由本场负责组织消毒,散养户由各家负责消毒,村内环境、道路统一由本村负责组织消毒,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

2.消毒器械和工具:高压冲洗机、机械或电动喷雾器、扫帚、叉子、铲子、铁锹、水管、防护用品(如防护服、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靴等)。

3.消毒药品准备:碱类:氢氧化钠(火碱)、氢氧化钾、氢氧化钙(生石灰)等;氯制剂(次氯酸盐、消毒威、消毒灵等);酚类(苯基苯酚、苯及苯酚);戊二醛;碘制剂等。

注意事项:氢氧化钠和氢氧化钾腐蚀性较强,稀释前应按比例准备好用水量和用药量,稀释时将药品逐渐加入水中,边加边搅拌,以免一次性加入集中释放热量发生不必要的事故,禁止将水倒入药品中;生石灰(氧化钙)要兑水后(氢氧化钙)才有消毒作用。碱类消毒液不能与氯制剂混合使用。

(二)圈舍消毒

1.扑杀圈舍消毒:扑杀畜禽时,应同时对畜禽圈舍内污物、粪便、饲料、垫料、垃圾等进行初步清理,集中收集于包装袋内,并随扑杀畜禽一起深埋处理或在防渗漏的条件下运至指定地点堆积发酵。再用高压冲洗机将1%~2%氢氧化钠溶液喷洒或用石灰水泼洒至畜禽圈舍内外环境中。喷洒消毒液时,应按照从上到下、从里到外的原则,即先屋顶、屋梁钢架,再墙壁,最后地面,力求仔细,干净,不留死角。喷洒消毒液1小时后,将畜禽圈舍内外残留的粪便、垫料、灰尘等再次彻底清扫,并集中收集于包装袋内,运至指定地点深埋或堆积发酵等无害化处理。清扫后再进行喷洒消毒。对被扑杀畜禽的圈舍环境头7天每天消毒3次,以后每天1次,持续消毒15天,至终末消毒。被扑杀养殖场户生活区用1%戊二醛或氯制剂喷洒消毒。

2.养殖环境消毒:对受威胁的养殖户(场),应选用氯制剂、酚类、戊二醛等消毒液对畜禽圈舍进行消毒,畜禽圈舍外环境及生产区用石灰水泼洒消毒;

(三)疫点疫区村庄道路和环境消毒。用1%~2%氢氧化钠溶液或石灰水喷洒消毒,污水按比例投放氯制剂(漂白粉、二氧化氯)或氢氧化钠、石灰消毒,开始7天每天消毒3次,以后每天1次,持续消毒15天。

(四)人员及物品消毒。进出疫点疫区的人员应先清洁,后消毒,可采取淋浴消毒。对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扑杀器、消毒器械和工具用具等用消毒液反复消毒。人员出场时,则应将衣、帽、鞋等一次性防护物品焚烧销毁。

(五)畜禽屠宰场点消毒

1.入场消毒:外来车辆和人员必须消毒,如有设置消毒池,消毒池内采用5%次氯酸钠、1%戊二醛等进行消毒。若无消毒池,铺洒2~5厘米厚生石灰或用洒布1%戊二醛或氢氧化钠溶液的消毒草垫(8米)消毒。

2.场区和办公场所消毒:地面、墙面、门窗清扫后,用1%戊二醛、5%次氯酸钠、1%氢氧化钠等溶液喷洒消毒。

3.生产车间消毒:彻底打扫和清理后,对生产车间的地面、墙壁、台桌、设备、用具、工作服、手套、围裙、胶靴等进行彻底消毒。地面、墙面、台桌、设备、围裙、胶靴等可采用氢氧化钠或1%戊二醛喷洒消毒,消毒1-4小时后,用水冲洗干净。手套、工作服等可煮沸消毒,煮沸30分钟即可。

4.车辆消毒:主要对畜禽运输车和运肉车进行消毒。车辆打扫干净后,用1%戊二醛或5%次氯酸钠等溶液喷洒消毒。

5.隔离圈、待宰圈消毒:彻底打扫清除隔离圈、待宰圈内的饲料、粪便、污物后。地面、墙面、门窗、料槽喷洒1%氢氧化钠、戊二醛等溶液或洒布生石灰消毒。关闭门窗消毒2-3小时后,用水冲洗干净。

6.废弃物处理消毒:动物粪便、饲料、垫料等固体废弃物集中收集,堆积发酵或焚烧,深埋处理。污水等废弃物集中收集,洒布生石灰或按比例投放氢氧化钠或戊二醛进行消毒。

7.屠宰场消毒:应至少每周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洗消毒。若屠宰场被污染(环境中检出重大动物疫病病毒)的,则应立即停产,每日消毒3-5次,连续7天,之后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15天。

(六)消毒记录。消毒记录是解除封锁前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必须加强和完善整个消毒过程的详细记录,包括逐日逐次消毒地点、时间、消毒药品名称、消毒液浓度、消毒方法等,完善痕迹记录资料,以备考核评估用。

五、监测与评估

(一)对疫情发生前30天(或最长潜伏期)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溯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二)疫情处置后对掩埋点周边、疫点、疫区的环境样品和受威胁区内畜禽进行监测。

(三)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屠宰企业、经营性冷库进行环境样品和/或猪肉产品检测。

(四)对受威胁区的畜禽养殖场(户)、畜禽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开展全面排查监测。

(五)通过监测和排查对疫情处置情况和疫情扩散蔓延的风险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解除封锁申请,恢复生产的建议(解除封锁,恢复生产的程序和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姚安县XXXX疑似疫情流行病学初步调查报告;

2.可疑疫情信息采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