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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农业局关于印发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农业局 | 访问量:9372 | 发布时间: 2018/5/30 9:04:51

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楚雄州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整体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际,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2018年我局将继续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现将《姚安县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姚安县农业局

2018年5月17日

姚安县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州、县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扎实推进质量兴农,为绿色优质农产品的供给提供有力保障,推动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楚雄州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楚农通〔2018〕7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推动农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合法、生产经营过程可控、产品质量可靠,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蔬菜生产基地和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主产区为重点,聚焦豇豆、芹菜、韭菜、菜心等高风险产品,加强农药使用管理,管控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主要措施:一是开展《农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推进年活动,推动《条例》落实。二是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推行实名购买、电子档案和追溯管理。三是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严肃查处制售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四是强化农药使用指导,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病虫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培养一批科学用药技术骨干,加快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推进科学选药用药。(牵头单位:局种植业管理股,责任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植保站、执法大队、9乡镇农技中心)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肉牛和肉羊养殖优势乡镇、生猪调出较大的乡镇为重点,重点查处向养殖户销售“瘦肉精”或销售含有“瘦肉精”成分产品、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贩运及屠宰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行为。

主要措施:

1.养殖环节:一是要摸清辖区内养殖场(户)底数,逐级进行信息登记,并与养殖场(户)签订“瘦肉精”安全承诺书。二是实行出栏保证制度,养殖场申报检疫时要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提供出栏保证书及活畜流向情况。三是着重做好对养殖场(户)养殖档案的检查,养殖档案应包括动物耳标号,商品饲料、自配料原料和兽药等投入品来源,用药时间等内容。四是加强对养殖场(户)日常及出栏检测。活畜出栏时要抽取一定数量的尿液进行快速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栏。快速检测不合格的,推迟出栏并对尿样进行确证检测,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五是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六是鼓励和支持养殖场(户)与屠宰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行“场厂挂钩”的直接签约模式。

2.收购贩运环节:一是摸清辖区内从事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状况,通过备案形式对其实行登记管理,并要求其作出不收购贩运使用“瘦肉精”活畜的书面承诺。二是掌握进出本行政区的活畜渠道及情况,要求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建立检疫证明、出栏保证书等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记录信息制度(主要载明畜主、耳标号、检疫证号、数量等信息),每一批收购贩运记录要及时报送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向下游购买商提供。三是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牛羊等活畜交易场所的监管,禁止无检疫证明,无收购贩运记录的活畜进入交易场所。四是购买活畜后需要育肥的,按照养殖场(户)要求进行管理。

3.屠宰环节:一是做好辖区内牛羊、生猪屠宰厂(场)摸底统计工作。二是督促屠宰厂(场)严格执行入场查验制度,检查临床健康状况和检疫证明。三是督促屠宰厂(场)认真落实入场登记制度,记录牲畜来源、数量、检疫证明、货主、贩运经纪人、运输车辆等信息。四是督促屠宰厂(场)全面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重点督促牛羊屠宰厂(场)按比例采集尿液进行“瘦肉精”检测。(牵头单位:兽医股,责任单位:动物卫生监督所、9乡镇畜牧兽医站)

(三)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兽用抗菌药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大户和问题多发领域为重点,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用法用量增加靶动物、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主体责任,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养殖环节安全用药水平。

主要措施:一是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以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大户为重点,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督导落实安全用药管理制度,严格核查用药记录,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宣传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使用知识和用药原则,提高养殖者对抗菌药残留超标和耐药性危害的认识以及安全用药能力和水平,严肃查处使用原料药、假兽药等违法行为。二是严厉打击线上无证经营兽药违法行为。加大宣传告知力度,进一步明确兽药经营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第三方交易平台管控,加大网络举报投诉信息核查力度,认真查找摸排违法线索,集中力量惩治一批无证经营或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主体,净化兽药网络销售市场。三是认真组织开展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推广应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力争2018年6月底前全县实现兽药经营企业入网全覆盖,年底前50%以上的兽药经营企业实施追溯。四是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重点监控猪肉等5大类主要畜禽产品,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五是深入实施“检打联动”,严格执行兽药违法从重处罚公告,定期通报各地假劣兽药案件查处情况,严厉打击违法添加、无证经营和违规使用等行为,组织开展兽药经营环节追溯工作专项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兽医股,责任单位:动物卫生监督所、9乡镇畜牧兽医站)    

(四)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等私宰易发区和多发区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效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主要措施:一是严厉打击屠宰违法行为。加强协调合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屠宰监管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二是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如实做好生产记录。三是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从严掌握生猪屠宰场设立标准,坚决关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猎屠宰企业。四是加强畜禽屠宰管理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理顺全县畜禽屠宰管理和技术支撑机构,加快制定全县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小型屠宰场点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和屠宰技术支撑能力。五是严格屠宰环节兽医卫生风险管理。落实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行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制度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制度,推进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严格从生猪入场到肉品出场全过程质量控制。六是加快淘汰畜禽屠宰行业落后产能。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生猪屠宰场设立标准,组织推动开展生猪屠宰场资格清理整顿,促进全县屠宰行业全面转型升级。(牵头单位:畜牧股,责任单位:9乡镇畜牧兽医站)

(五)“三鱼两药”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水产养殖主产区为重点地区,以当地主要养殖水产品为重点品种,以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为重点药物开展重点整治。

主要措施:一是督促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在主产区,督促落实水产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建立完善养殖生产、用药记录和销售产品等档案,推进行业自律,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力度。督促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养殖企业、养殖大户强化内部质量控制,采取标准化、自检等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二是强化教育培训和技术指导。强化水产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让养殖户深知使用“两药”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加强水产养殖安全用药技术指导,引导养殖生产者科学、合理、安全用药。三是加强监管责任落实。生产区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用药情况执法检查,指导检查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销售产品标签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者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质的行为。强化主产区主品种产地监督抽查,加大主养品种的抽检数量,掌握主养品种质量安全状况。积极推进检打联动,确保阳性样品生产单位的执法查处率达到100%。加强渔政执法工作,做好行刑衔接,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依法销毁不合格水产品。四是优化养殖条件和环境。加快推进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规制,推进池塘标准化改造,支持通过池塘循环水工程改造降低病害发生和水产养殖用药使用。(牵头单位:渔业股,责任单位: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9乡镇农技中心)  

(六)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整治重点: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为重点,在春耕、秋冬种等重点时节,从产、供、销三方面同时发力,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在互联网领域,对农资违法行为进行追踪溯源和全链条打击,推进电子商务领域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问题查处,对重点产品、企业、时段加大线索摸排和联合打击力度。

主要措施:一是狠抓执法办案。把查办案件作为农资打假的重要抓手,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资行为。针对农药隐性成分、兽药非法添加、种子无证套牌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对危害性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会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实现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普及识假辨假、科学种植养殖和依法维权知识,把安全优质农资和技术服务送到乡村。三是推动诚信体系建设。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事前承诺、事中监管、事后评价的新型监管机制。延伸农安信用平台,推进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约束机制,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管力度。四是推进社会共治。完善农资打假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调动群众积极性,推动社会共治。针对假劣农资举报案件,构建快速处置机制,防范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问题。(牵头单位:执法大队,责任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动物卫生监督所、植保站、9乡镇农技中心、畜牧兽医站)

三、重大活动安排

4—5月,印发《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部署全年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

4—10月,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县农业部门到乡镇市场抽样,及时通报监督抽查结果。一旦发现制售假劣农药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4—6月,组织全县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普及识假辨假、科学种植养殖和依法维权知识,把安全优质绿色农资产品和质量安全技术服务送到乡村,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和广大消费者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4—12月,组织开展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

4—11月,针对突出问题隐患,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暗查暗访工作,积极查找问题隐患,督促整改提高。

5—10月,组织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

6—11月,开展农药市场主体专项检查。在农药生产经营高峰期组织开展农药行业大检查活动。查验生产经营者档案及生产经营条件,查验登记试验单位原始试验记录,查验规模化农药使用单位用药记录,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试验行为。

8—11月,开展屠宰环节非法添加行为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

10—11月,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检查县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各项行动深入开展。

2018年全年,实施“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百千万接力公益行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用药知识,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有关要求

(一)突出责任落实。各乡镇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争取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要突出重点、措施有力、要求明确,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级相关站所、股室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各乡镇落实方案的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切实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二)建立监管名录。各相关站所、股室要结合落实《楚雄州农业局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楚农通〔2017〕189号)要求,同步建立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鼓励有条件的乡镇逐步将规模以下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监管名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乡镇要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监管名录信息项,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三)狠抓执法办案。各相关站所、股室要认真落实好《楚雄州农业局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楚农通〔2018〕74号)要求,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凡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创新案件线索发现机制,通过暗查暗访、有奖举报、群众监督等方式排查隐患、发现线索。

(四)加强协调联动。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执法大队、动监所与监管股、兽医股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监管工作要强化统筹,监管股、兽医股要对突出问题,强化指导服务,同时要上下联动,统筹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跨区域间的协调配合,尤其是产地销地之间要建立共享抽检结果、定期交流风险信息、联合执法办案的工作机制。

(五)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各相关站所、股室、乡镇农技中心、畜牧站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报表及材料按往年报送路径分别报执法支队和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汇总后报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


附件:1.2018年1―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2.2018年XX月份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