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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场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政林罚决字〔2026〕07号)
来源: |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6/9/10 14:49:1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前政林罚决字〔2026〕07号

被处罚人

名称(主要负责人)

普某某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普某某毁坏林地案

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普某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普某限期于2026年10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对普某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即200.1㎡×(13元/㎡+2元/㎡)×0.5倍=1500.75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柒角伍分)。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姚安县前场镇人民政府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