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备注 |
1 | 弥政罚决字(2026)006号 | 罗某涉嫌毁坏林地案 | 罗某 | 经依法查明,罗某涉嫌毁坏林地为1个地块,面积2380平方米,计3.57亩,主要现状为耕地。地块位于小苴村委会胜丰山组房后顺财坟,以上1个地块是罗某毁坏林地的现场,现场原有植被已被清除,用于种植农作物,现已经主动恢复植被。 | 本机关对你于2025年在小苴村委会胜丰山组房后顺财坟存在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第一次违法,且主动、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已经主动恢复植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三、五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6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 2、处罚款: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2380平方米×2元/平方米×1倍=4760.00元,大写肆仟柒佰陆拾元整。 | 缴纳罚款和恢复植被 | 姚安县弥兴镇人民政府 2026年09月04日 |
弥兴镇人民政府
202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