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姚农(屠宰)不罚〔2026〕1号 | 姚安县盛荷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案 | 许某淑 | 2026年1月19日,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姚安县惠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采购使用的猪肉(后腿肉)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结论为: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5.36u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通过溯源,查出该批次不合格猪肉是姚安县盛荷食品有限公司受王某斌委托进行屠宰后,姚安县贾某鲜猪肉销售店于2026年1月17日凌晨5:00左右从姚安县盛荷食品有限公司拉回来后自己销售。2026年4月8日,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线索移送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处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不予行政处罚 |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3日 | |
2 | 姚农(农产品)不罚〔2026〕1号 | 王某斌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王某斌 | 2026年1月19日,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姚安县惠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采购使用的猪肉(后腿肉)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结论为: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5.36u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通过溯源,查出该批次不合格猪肉是姚安县贾某鲜猪肉销售店于2026年1月17日凌晨5:00左右从姚安县盛荷食品有限公司拉回来,其源头是猪贩王某斌将收购的生猪于2026年1月17日拉到姚安县盛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定点屠宰。2026年4月8日,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线索移送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处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不予行政处罚 |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