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毕剑能
性别:男
现住址:姚安县适中乡三木村委会己者簸三组
一、经依法查明,毕剑能在2025年2月17日20时至22时期间,领着两条狗,带着4张捕网,1把砍刀、1把尖刀、1个头灯,来到适中村委会依批苴山林,在东经101°28′41″北纬25°36′19″和东经101°28′34″北纬25°36′22″处设置了两张网,在准备把狗放到林子里将野生动物追撵出来让野生动物撞在网上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时,看见对面有一辆车亮着车灯过来,毕剑能回到原设置好网的地点逐一将二张网收回来后放入车内,中止了继续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当事人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的猎捕工具及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和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勘查照片、讯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认定意见等证据为证。
二、根据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毕剑能处以下行政处罚:没收猎捕工具(网4张、头灯1个、砍刀1把、尖刀1把),并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姚安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