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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5月)
来源: |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6/5/21 10:54:30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姚农(动防)罚〔2026〕1号

陈某伟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案

陈某伟

2024年7月11日陈某伟伙同张某洪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母猪1头,获利340元。根据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姚发改价认结论〔2026〕19号认定当事人出售的1头死母猪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为229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15日)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5月18日


2

姚农(动防)罚〔2026〕3号

梁某亮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和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梁某亮

梁某亮在2021年—2023年共出售给胡某死猪1头、病猪8头、断脚猪2头,共获利5400元。当事人出售给胡某的猪均未申报检疫,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姚发改价认结论〔2026〕19号)认定的价格,梁某亮售卖的死猪和未检疫的猪货值金额为19505.00元,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货值金额为17165.00元、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货值金额为234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15日)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5月18日


3

姚农(动防)罚〔2026〕4号

杨某、姚某平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和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杨某、姚某平

杨某、姚某平在姚安县从事生猪贩卖工作期间,姚某平负责生猪收购,杨某负责售卖,共计出售给胡某死猪3头获利800元、病猪5头获利2900元、断脚猪1头获利700元,合计获利4400元。当事人出售给胡某的猪均未申报检疫,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姚发改价认结论〔2026〕19号)认定的价格,当事人售卖的9头猪货值金额为18455.00元,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货值13040.00元、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货值541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15日)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5月18日


4

姚农(动防)罚〔2026〕5号

刘某兵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和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刘某兵

刘某兵在2023年—2024年向胡某出售断脚猪1头,死猪1头,病猪1头,共3头猪计获利1800元,并帮助胡某将3头猪拉到袁某顺非法屠宰点屠宰。当事人出售给胡某的猪均未申报检疫,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姚发改价认结论〔2026〕19号)认定的价格,当事人售卖的3头猪货值金额为6920.00元,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货值金额4940.00元、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货值金额198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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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5月18日


5

姚农(动防)罚〔2026〕6号

刘某、朱某杰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和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刘某、朱某杰

2023年两人开始合伙贩卖生猪,共同承担风险和利益,共计出售胡某死猪4头获利1300.00元、瘸脚猪1头获利600.00元,共计获利1900元,当事人出售给胡某的瘸脚猪、死猪均未申报检疫,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姚发改价认结论〔2026〕19号)认定的价格,当事人售卖的5头猪货值金额为11105.00元,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猪货值2805.00元、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货值83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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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5月18日


6

姚农(动防)罚〔2026〕7号

白某松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案

白某松

白某松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分三次出售给胡某3头死猪,违法所得1400元。经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姚发改价认结论〔2026〕19号认定当事人出售的3头死猪同类检疫合格动物的货值金额为736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15日)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5月18日


7

姚农(动防)罚〔2026〕8号

李某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李某昌

李某昌自2023年以来,共计18次出售18头“问题猪”“应激猪”给胡某,18头猪未申报检疫,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姚发改价认结论〔2026〕19号认定当事人出售的18头依法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问题猪”“应激猪”同类检疫合格动物的货值金额为456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15日)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5月18日


8

姚农(动防)罚〔2026〕12号

杜某伟、杜某银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杜某伟、杜某银

杜某伟、杜某银两人多次向附近村中农户家收购约二十头问题猪售卖给胡某,二十头猪的平均重量为120公斤,均未申报检疫,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姚发改价认结论〔2026〕19号)认定的价格,当事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20头猪货值金额468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15日)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5月18日


9

姚农(动防)罚〔2026〕13号

胡某才、杜某菊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胡某才、杜某菊

胡某才、杜某菊两人从2018年开始非法屠宰生猪,自2021年3月至2024年7月期间,利用自家非法屠宰点帮助胡某屠宰未经检疫的病猪、死猪49头,每头收取150元的屠宰费,合计获利7350元。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和屠宰工具、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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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5月19日


10

姚农(动防)罚〔2026〕19号

赵某莲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案

赵某莲

赵某莲在大龙口白家屯从事生猪养殖,于2024年前后将产后出现症状的母猪6头卖给袁某顺,每头猪重100公斤,共计600公斤,共获利1300元。当事人销售的母猪未申报检疫,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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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9日


11

姚农(动防)不罚〔2026〕14号

何某英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案

何某英

何某英于2021年开始和丈夫袁某顺一起在自家承包地的活动板房里私下承接屠宰,于2024年7月11日被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和公安局联合检查组查获。在屠宰过程中,当事人丈夫袁某顺承担生猪屠宰联系、宰杀、收款等工作,当事人在其中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协助袁某顺烧水、拔毛、清洗肠子等。当事人夫妻共屠宰生猪376头,获利34580元。当事人屠宰的生猪未申报检疫,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不予处罚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14日


12

姚农(动防)罚〔2026〕16号

杨某明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和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案

杨某明

杨某明2022年—2023年,在栋川镇市场上出售给李某银断脚猪、“应激”猪5头,获利2500元;出售给胡某死猪2头,共获利500元。当事人出售的猪均未申报检疫,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姚发改价认结论〔2026〕19号),认定当事人出售的5头未经过检验检疫、未取得检验合格证的生猪货值金额共计6515元,出售的2头死猪货值金额共计25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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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15日


13

姚农(动防)罚〔2026〕20号

高某恩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案

高某恩

高某恩于2023年—2024年期间,将跟猪贩购买的3头猪和自己养猪场中的13头猪共计16头猪运到袁某某私屠点上宰杀。屠宰的生猪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姚发改价认结论〔2026〕19号),认定当事人屠宰的生猪货值金额为3058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15日)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15日


14

姚农(动防)罚〔2026〕15号

陈某勇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和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案

陈某勇

陈某勇2021年5月至2024年7月期间,共请人处理和出售问题猪8头(3头按胡某要求提前给猪放了血)、病猪1头、死猪2头,当事人出售的生猪未申报检疫,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姚发改价认结论〔2026〕19号),认定当事人出售的9头未经过检验检疫、未取得检验合格证的猪货值金额共计18885元,出售的2头死猪货值金额共计41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15日)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