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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5月)
来源: |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6/5/18 10:02:31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姚农(动防)罚〔2026〕9号

李某福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案

李某福

李某福于2023年11月7日、2023年11月29日、2024年6月4日经营“退槽”“应激猪”生猪4头,未申报检疫,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4头生猪共获利3600元,经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当事人经营的4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同类检疫合格动物的货值金额为796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7965元零点五倍的罚款3982.5元。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15日)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5月13日


2

姚农(动防)罚〔2026〕10号

张某进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案

张某进

2022年10月28日张某进出售“应激猪”1头,未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获利1060元。经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当事人经营的1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为36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3640元零点二倍的罚款728元。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15日)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5月13日


3

姚农(动防)罚〔2026〕11号

陈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案

陈某

陈某在从事生猪买卖的近年中共出售4头未经检疫的“应激猪”,未申报检疫,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当事人经营的4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同类检疫合格动物的货值金额为85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8580元零点五倍的罚款4290元。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15日)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