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姚农(动防)罚〔2026〕9号 | 李某福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案 | 李某福 | 李某福于2023年11月7日、2023年11月29日、2024年6月4日经营“退槽”“应激猪”生猪4头,未申报检疫,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4头生猪共获利3600元,经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当事人经营的4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同类检疫合格动物的货值金额为796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7965元零点五倍的罚款3982.5元。 |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15日) |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5月13日 | |
2 | 姚农(动防)罚〔2026〕10号 | 张某进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案 | 张某进 | 2022年10月28日张某进出售“应激猪”1头,未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获利1060元。经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当事人经营的1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为364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3640元零点二倍的罚款728元。 |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15日) |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5月13日 | |
3 | 姚农(动防)罚〔2026〕11号 | 陈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案 | 陈某 | 陈某在从事生猪买卖的近年中共出售4头未经检疫的“应激猪”,未申报检疫,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当事人经营的4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同类检疫合格动物的货值金额为858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8580元零点五倍的罚款4290元。 |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15日) |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