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姚卫医罚〔2026〕2号 | |
被处罚人 | 名称 | 姚安康新口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康态门诊部 |
主要负责人 | 熊某 | |
主要违法违规 事实(案由) | 姚安康新口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康态门诊部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案 |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说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于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11000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6年3月31日 | |
公示期 | 2026年3月31日——2026年4月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