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清单办事指南 | |
事项名称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办理材料 |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 |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后,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法定要求的,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选择邮政寄递的方式取得机动车号牌,也可以选择自取的方式取得机动车号牌。 |
办理地点 | 全省各地车辆管理所 |
收费标准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汽车100.00元/副,挂车50.00元/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40元/副,摩托车70元/副;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5.00元/张;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