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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0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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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弥政罚决字(2026)006号)
来源: |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6/9/8 10:26:47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备注

1

弥政罚决字(2026)006号

罗某涉嫌毁坏林地案

罗某

经依法查明,罗某涉嫌毁坏林地为1个地块,面积2380平方米,计3.57亩,主要现状为耕地。地块位于小苴村委会胜丰山组房后顺财坟,以上1个地块是罗某毁坏林地的现场,现场原有植被已被清除,用于种植农作物,现已经主动恢复植被。

本机关对你于2025年在小苴村委会胜丰山组房后顺财坟存在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第一次违法,且主动、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已经主动恢复植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三、五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6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

2、处罚款: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2380平方米×2元/平方米×1倍=4760.00元,大写肆仟柒佰陆拾元整。

缴纳罚款和恢复植被

姚安县弥兴镇人民政府 2026年09月04日


弥兴镇人民政府

202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