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前政林罚决字〔2026〕06号 | |
被处罚人 | 名称(主要负责人) | 李某某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李某某毁坏林地案 | |
行政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 | |
行政处罚决定 | 1.责令李某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李某限期于2026年10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对李某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1387.36㎡x(13元/㎡+2元/㎡)x1倍=20810.4元(大写:贰万零捌佰壹拾元肆角)。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姚安县前场镇人民政府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6年9月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