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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场镇人民政府关于周某某毁坏林地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 |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6/9/21 17:03:4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前政林罚决〔2026〕第08号

被处罚人

周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2025年11月25日,周某某在姚安县前场镇新街村委会某地山林擅自开垦毁坏林地2.32亩(1547平方米)。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于2026年10月30日前人工造林恢复植被;

3、处毁坏林地面积1547平方米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罚款,即1547平方米×1倍×每平方米2元=3094.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零玖拾肆元整)。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姚安县前场镇人民政府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