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控制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姚安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如下预警通告:
一、草乌、附子等是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主要用于非创伤性外用,不是食品,更不能当作食品、普通药膳食用。其主要成分乌头碱对人体毒性极强,口服乌头碱0.2毫克就能让人中毒,3~5毫克就能致人死亡,炖煮等普通加工方式难以破坏其毒性。任何单位或个人若需使用草乌、附子,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擅自生产、收购、经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
二、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宴席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坚决防范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家庭、个人不要擅自加工、食用和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制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以防中毒。
三、若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出现口舌麻木、头晕不适、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须立即停止食用,可先行简易催吐,并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或就近前往医疗机构就诊;留存剩余可疑食物,保护好事发现场,便于溯源调查。
四、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完善草乌、附子中毒专项救治预案,配齐急救药品、设备物资,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熟练掌握中毒识别、急救处置流程,全力做好中毒病例应急救治各项准备工作。
五、各乡镇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常态化宣传草乌、附子中毒危害,普及食品安全与健康知识。在城乡农贸市场、集市等重点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通告,严禁非法销售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严防家庭自煮、泡制药酒误食中毒事件发生。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同联动,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及时处置风险隐患,切实保障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姚安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