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原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收回,现予以废止,现公告作废:
1.证书号:姚集用(1997)字第34757号,权利人:聂彩,坐落:姚安县栋川镇清河村委会聂家组。
2.证书号:姚集用(1999)字第44953号,权利人:李寿祥,坐落:姚安县适中乡适中村委会乐觉一组。
3.证书号:姚集用(1998)字第42275号,权利人:周存弟,坐落:姚安县太平镇老街村委会文化村下组。
4.证书号:姚集用(1997)字第30805号,权利人:李凤祥,坐落:姚安县太平镇白石地村委会高枧槽二组。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