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原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收回,现予以废止,现公告作废:
1.证书号:姚集用(1997)字第35379号,权利人:刘连清,坐落:姚安县栋川镇清河村委会莲花池二组。
2.证书号:姚集用(1997)字第33714号,权利人:王城,坐落:姚安县栋川镇蜻蛉村委会右所冲一组。
3.证书号:姚集用(1992)字第9200号,权利人:张彪,坐落:姚安县栋川镇包粮屯村委会田下组。
4.证书号:姚集用(1996)字第27449号,权利人:郭朝明,坐落:姚安县弥兴镇小苴村委会石木砟组。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