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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适中乡人民政府关于谢某某毁坏林地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 |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6/9/10 16:03: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姚适政罚决字【2026】004号

被处罚人

名称(主要负责人)

谢某某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谢某某毁坏林地案

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谢某某于2026年9月30日前对毁坏林地面积1.15亩(766平方米)进行人工造林恢复植被;

2.对谢某某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766平方米×2元/平方米×1倍=1532元(壹仟伍佰叁拾贰元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姚安县适中乡人民政府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