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姚适政罚决字【2026】004号 | |
被处罚人 | 名称(主要负责人) | 谢某某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谢某某毁坏林地案 | |
行政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 | |
行政处罚决定 | 1.责令谢某某于2026年9月30日前对毁坏林地面积1.15亩(766平方米)进行人工造林恢复植被; 2.对谢某某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766平方米×2元/平方米×1倍=1532元(壹仟伍佰叁拾贰元整);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姚安县适中乡人民政府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6年9月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