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原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收回,现予以废止,现公告作废:
1.证书号:姚集用(1992)字第12765号,权利人:陈绍新,坐落:姚安县光禄镇江尾村委会庄房五组。
2.证书号:姚集用(1992)字第8273号,权利人:张汝康,坐落:姚安县栋川镇海子心村委会张官冲二组。
3.证书号:滇(2017)姚安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14931号,权利人:何启亮,坐落:姚安县栋川镇白龙寺村民委员会海埂一组。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