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麂子村委会雷响田组村民王某某在麂子村道帮房毁坏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存在疑似破坏林地地块,大河口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7月14日受案,经初查,王某某在麂子村道帮房未经审批毁林地开垦,涉嫌违法。,后经姚安县林业和草原局工程师鉴定,王某某开挖林地的面积为 1.2亩(800平方米)该范围涉及云南姚安花椒园省级森林公园及省级公益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林种为自然保护林。实属擅自毁坏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2)相关证人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4)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5)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鉴定意见书;(6)毁林开垦林地位置图等证据为证,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统一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共性目录清单和可选择目录清单的通知》(楚政办通[2023]28号)和《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姚安县乡镇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姚政办通[2023]28号)规定依法行使处罚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 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6年8月31日前对毁坏的林地面积1.2亩(800平方米)进行人工造林恢复植被;
2.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共计800㎡×2元/㎡×1倍=1600元(大写壹仟陆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姚安县大河口乡人民政府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或用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按提示缴款,缴纳罚款1666元(大写壹仟陆佰元整)。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姚安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河口乡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