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提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效益,根据《云南省商务厅关于申报2025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云商市建〔2025〕6号)、《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云商市建〔2024〕1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试行制度。
第二条 县域商业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800万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是指纳入符合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内容、纳入《姚安县2025年县域商业行动项目清单》的一批具备建设条件、成熟度高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支持原则与方向
第三条 突出重点。主要支持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5个资金支持方向,坚持“补齐短板、打造示范”原则。
第四条 分工负责原则。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是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牵头负责建立工作协调、推进、督查机制和项目管理与组织实施。县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乡村流通、农产品加工项目及资金整合和项目统计汇总、绩效考核资料整理。
第五条 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土建、办公楼、宿舍、办公、装修、工资、招待、租金、购置厂房、技术服务等开支等支出,已经申请或者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省州县财政、沪滇合作、产业扶贫资金除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支持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项目资金支持内容
姚安县2025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内容坚持“补齐短板打造示范”的原则,对成效明显且有示范效果的项目,标示“姚安县2025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项目”标识。支持以下5项内容:
1.支持培育一批县域示范商贸流通企业。重点支持企业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支持数字化、连锁化、集采集配转型升级,实现做强做优。每个县该项内容至少支持1家企业。
2.支持建设改造一批示范乡镇商贸中心。重点支持企业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基本实现《县域商业建设指南(2021版)》明确标准和功能。每个县该项内容至少支持1个乡镇商贸中心。
3.支持建设改造一批示范乡镇农贸市场。重点支持企业或乡镇人民政府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基本达到《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要求。每个县该项内容至少支持2个市场。
4.支持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重点支持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
5.支持建设废旧家电家具回收网点。重点支持完善县域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中转设施,有效提升县域再生资源集聚和中转能力。完善县、乡、村商业网点生活服务。
(二)补贴标准
1.支持培育县域示范商贸流通企业资金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45%,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建设改造示范乡镇商贸中心资金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45%,单个商贸中心支持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3.支持建设改造示范乡镇农贸市场资金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单个市场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建设改造乡村快递物流配送示范网点资金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45%,单个网点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鼓励集中支持同一企业建设多个网点,构建配送网络体系。
5.其他项目。支持建设废旧家电家具回收网点支持资金不超
过实际投资额的45%,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支持项目投资额核定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支持项目的投资额,仅指该项目符合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方向的投资额部分。除乡镇集贸(农贸)外,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不计入投资额。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土建、办公楼、宿舍、办公、装修、工资、招待、租金、购置厂房、技术服务等开支,不得将关联方有关数据纳入项目投资申报支持。
第七条 资金支持方式和支持对象
中央支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已建设和已实施完成的项目进行事后奖补。
项目支持对象原则上应为法人企业,优先支持县域龙头商贸流通企业。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实施的公益性集贸(农贸)市场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可作为支持对象。
第四章 项目的验收与资金拨付方式
第八条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2025年县域商业建设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1年。由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部门相关人员联合开展初验工作,并将验收资料报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备案。项目验收要对照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清单重点核验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目标完成进度、项目成效等内容。项目验收须体现资金、承办单位、建设和补贴内容的一一对应,如实反映目标完成情况、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项目资金拨付方式。上级补助资金到达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拨付至项目主管单位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再由县工信商务科技局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至各项目实施单位。以奖代补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 信息公开。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台账,收集资料。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建立项目工作台账,将支持项目、整合项目、社会投资等各类项目,收集工作推进文件、材料,准备接受考评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项目承建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财政资金扶持。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县财政、商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