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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2025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初验制度(暂行)
来源: |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6/1/15 08:40:53

一、验收依据和原则

(一)验收依据

1.《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

2.《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

3.《云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省级工作方案》;

4.《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暂行)制度的通知》;

5.《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云商市建〔2022〕5号);

6.《云南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7.《楚雄州商务局 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楚商通〔2023〕1号);

8.《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级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楚政办通〔2014〕41号);

9.《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贸流通领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楚政办通〔2015〕20号);

10.其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验收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原则,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建设内容、投资完成、绩效目标、初验资料等逐项查验。及时发现问题,改进不足,确保中央财政资金支出安全、规范、有效。

二、验收方式和条件

(一)验收方式

姚安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点项目实施到期后,由实施企业自行验收后向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书面请示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小组成员由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相关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由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开展验收后书面上报省州主管部门。验收小组需对项目建设完整性、效益性,企业履约及时性和建设项目运营成效等情况逐项实地查验,并结合项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验收所需资料由实施主体提供,报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将以清单列项的形式向实施主体反馈,主管部门督促实施主体做好问题整改。验收完成后出具验收报告。

(二)验收条件

项目建设内容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发挥作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拨付率达80%;已制定验收后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按照会计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需和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协议》,明确不能随意变卖、不得改变用途等。

三、验收支持内容

(一)支持培育一批县域示范商贸流通企业。重点支持企业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支持数字化、连锁化、集采集配转型升级,实现做强做优。

(二)支持建设改造一批示范乡镇商贸中心。重点支持企业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基本实现《县域商业建设指南(2021版)》明确标准和功能。

(三)支持建设改造一批示范乡镇农贸市场。重点支持企业或乡镇人民政府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基本达到《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要求。

(四)支持建设改造一批乡村快递物流配送示范网点。重点支持企业配备货架、配送车、智能取件终端等设施设备,提高物流配送效率,支持联动农村客货邮融合、协同推进 “一村一站”建设、发展共同配送。

(五)在优先支持以上内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支持财办建〔2022〕18号文件和《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22号)明确的其他支持内容。

四、验收项目补贴标准

(一)支持培育县域示范商贸流通企业资金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45%,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建设改造示范乡镇商贸中心资金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45%,单个商贸中心支持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支持建设改造示范乡镇农贸市场资金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单个市场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建设改造乡村快递物流配送示范网点资金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45%,单个网点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鼓励集中支持同一企业建设多个网点,构建配送网络体系。

(五)其他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45%,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项目的投资额,仅指该项目符合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方向的投资额部分,除乡镇集贸(农贸)外,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不计入投资额。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土建、办公楼、宿舍、办公、装修、工资、招待、租金、购置厂房、技术服务等开支,不得将关联方有关数据纳入项目投资申报支持。

五、 验收流程

项目建设完成后,实施主体及时备齐验收材料,向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附件1)。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本县市项目初验,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结论,纳入州级验收名单。州级委托第三方进行现场验收。实施主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附件1);

(二)实施主体与县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的《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协议》;

(三)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使用明细;

(四)消费者满意度调查表(调查样本数量≥30例)(附件6);

(五)项目申报评审后并补正的相关资料;

(六)项目绩效完成情况及佐证材料(参照附件2提供);

(七)项目已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八)项目投资月报和季报文件;

(九)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十)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

(十一)与项目方案对应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布置图、功能分区图、地理位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等;

(十二)反映项目情况的其他佐证材料;

(十三)对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十四)廉政承诺书;

(十五)《楚雄州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目标责任合同》;(十六)新建项目竣工验收材料;

(十七)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现场如实填报验收表格(附件7、8),并核验具体建设情况。

六、项目绩效评价

具体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表)书,由项目实施主体根据申报的绩效指标组织评价,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表》,验收组确认,形成评价意见。以县市为单位,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绩效评价,主要评价指标为资金拨付比例、拉动社会投资比例、验收覆盖率、带动农村网商(含社交、移动电商用户)数量同比增速、县级物流配送中心覆盖率、乡镇商贸中心覆盖率、消费者对项目的满意度、农村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速等,形成实施县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绩效评价报告。

七、验收附件

附件1:项目验收申请书

附件1.1:楚雄州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提纲(参考)

附件2:楚雄州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表

附件3:楚雄州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县(市)级绩效完成情况表

附件4: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性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