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徐德红
性别:男
现住地:前场镇新街村委会
一、经依法查明,2026年1月23日,姚安县前场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巡查过程中,查获徐德红户在“小龙潭”盗伐林木18棵,树种全部为云南松。经姚安县前场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鉴定,徐德红在“小龙潭”山林砍伐林木共18株,活立木材积0.301立方米,蓄积0.43立方米,因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已经违法。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物证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
二、根据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树木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徐德红违法程度属情节轻微,对徐德红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异地或原地补种树木两倍36棵;地点“ 小中山 ”。
2.处盗伐林木价款五倍的罚款,即216元×5倍=1080元(大写:壹仟零捌拾元整)共计108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姚安县前场镇财政所账户,账户名称:姚安县前场镇财政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姚安县前场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