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原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收回,现予以废止,现公告作废:
1.证书号:姚集用(1992)字第7501号,权利人:海埂屯村陶二生产合作社,坐落:姚安县栋川镇海埂屯村委会陶二组。
2.证书号:姚集用(1992)字第4786号,权利人:蔡金莲,坐落:姚安县栋川镇龙岗村委会小屯三组。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