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原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收回,现予以废止,现公告作废:
1.证书号:姚集用(1998)字第43109号,权利人:杨德生 坐落:姚安县太平镇太平村委会太平四组。
2.证书号:姚集用(1998)字第43080号,权利人:杨德志 坐落:姚安县太平镇太平村委会太平四组。
3.证书号:姚集用(1998)字第38249号,权利人:李维 坐落:姚安县官屯镇巴拉鲊村委会石膏箐组。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