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原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收回,现予以废止,现公告作废:
1.证书号:姚集用(2015)字第50662号,权利人:张武,坐落:姚安县光禄镇江尾村委会下村三组。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