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原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收回,现予以废止,现公告作废:
1.证书号:姚集用(1992)字第13020号,权利人:马文和,坐落:姚安县光禄镇江尾村委会卫屯二组。
2.证书号:姚集用(2002)字第I14978号,权利人:李大兵,坐落:姚安县光禄镇旧城村委会赵家组。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