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理解《姚安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目的意义
使我县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减轻医疗费用垫付压力,将有限的资金用于保障患重病、大病退役军人,切实提升优抚对象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目标任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救助同步结算、业务无缝对接,做到救助对象随来随治、随走随结,促进医疗救助阳光操作,规范运行。
三、工作重点
优抚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助:
(一)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在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时,对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给予100%补助,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2万元;
(二)“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在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时,对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给予85%补助,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军人(在乡)在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时,对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给予85%补助,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万元;
(四)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两参”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时,对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给予70%补助,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万元;
(五)60周岁(含)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在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时,扣除城乡居民医保规定报销数额外剩余个人自付金额单次住院超过3000元部分,按60%给予补助,当年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
(六)未达到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优抚补助待遇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住院发生的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医保规定报销数额外剩余个人自付金额单次住院超过3000元部分,按50%给予补助,当年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较高一款医疗补助待遇。
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因打架斗殴、违法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等个人行为不当产生的医疗费用;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已有赔付的;
(七)施行美容及整容整形、保健等不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补助的医疗费用。
(九)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四、保障措施
1.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优抚对象审核。
2. 财政部门:筹集和及时下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和监督检查。
3. 卫生健康部门: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优待措施进行结算。
4. 医疗保障部门:做好结算平台建设、提供实时查询接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做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开展好即时结算。
5. 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监督。
6. 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对象的审核及日常申报。
五、监督管理
所有结算工作机构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对骗取医疗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如数追回款项,取消个人当年内享受医疗补助的资格。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