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楚雄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楚民发〔2022〕22号)精神,按照州级保障水平要求,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求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楚雄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2022年7月1日起,我县城市低保一类补助标准由2021年520元/人/月提高到700元/人/月,二类补助标准由2021年465元/人/月提高到500元/人/月,三类补助标准由2021年280元/人/月提高到30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楚雄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2022年7月1日起,我县农村低保A类补助标准由2021年398元/人/月提高到446元/人/月,B类补助标准由2021年265元/人/月提高到275元/人/月,C类补助标准由2021年180元/人/月提高到200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为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水平,将我县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全州平均水平。从2022年7月1日起,全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2021年858元/人/月提高到2022年910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根据《楚雄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精神,2022年全县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仍按照上一年标准执行,即: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开支范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根据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楚雄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精神,决定从2022年7月1日起,全县集中养育儿童标准提高到199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由2021年的1280元/人/月提高到2022年的129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提标工作。各乡镇要高度重视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提标工作,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广播、微信公众号、公示栏等广泛宣传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精神,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宣传解答工作。此次调标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调标工作统一由县民政局完成,6月30日前完成城乡社会救助系统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调整工作,7月1日后按照新标准发放低保金和特困人员供养金。
(二)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城乡民政求助保障政策,切实提升管理水平。一是全面理清分类城乡低保对象,做到对象精准、阳光透明;二是结合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和脱贫人中、易返贫致贫人口持续增收三年行动,认真查找各地执行城乡民政求助保障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三是要加大动态管理工作力度,坚决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形成公平、阳光、精准、规范的经常性低保工作局面,切实抓好农村低保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附件:姚安县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表
姚安县民政局
2022年6月13日
附件:
姚安县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表
(2022年7月起执行) | ||||||||||
类别 | 保障标准 | 补助标准(元/人.月) | 照料护理补贴(元/人.月) | |||||||
集中供养 | 分散供养 | |||||||||
一类(A类) | 二类(B类) | 三类(C类) | 一档 | 二档 | 三档 | 一档 | 二档 | 三档 | ||
城市低保 | 700元/人/月 | 700 | 50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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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 | 5343元/人/年 | 446 | 275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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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费 | 91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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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 418 | 251 | 151 | 88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