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信息。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三、涉及民族、宗教、种族歧视的信息:包括侮辱、诽谤、歧视特定民族、宗教、种族的言论和行为,可能破坏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种族平等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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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
十一、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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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左门乡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