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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 姚安县民政局 | 访问量:10093 | 发布时间: 2024/6/3 0:00: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姚安县民政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姚安县民政局(以下统称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本机关保密审查责任股室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敏感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做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务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并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五条 本机关党组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姚安县民政局办公室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主管股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局属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第六条 本机关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股室、事业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初步审查,填写《姚安县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表》后再交由局办公室进行审查,分管领导确认签发。

第七条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确认,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不同股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报;其他方面的事项,应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第九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符合法定解密条件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有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该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应当依法对本机关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局办公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