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既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能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姚安县审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下列情形的,都不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审计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四条对国家秘密,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应当标明密级,在保密期限内不得对外公开。
第五条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保密委员会确定。但在未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条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七条凡违反本规定,按照本机关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