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省、州、县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定,结合全县财政系统和姚安县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局机关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股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原则
(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信息顺利公开,又要确保国家秘密及信息安全;
(二)严格执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其他对外不能公开的事项,均属保密范畴:
1.上级党政机关、其他部门、本局的秘密文件(文稿、信件、传真、资料等)。
2.局领导党组会议(班子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内容、记录、重大问题的决策、纪要等。
3.上级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内容、会议文件、材料等。
4.凡记有秘密内容的工作笔记本。
5.本局一切未经决定或虽已决定但尚未公开的规定,干部调动、人事任免、违纪案件查处以及不宜公开的其它事项。
6.有关政策研究中的保密事项和需要保密的调查材料。
7.机关的文书档案、印章、证件。
8.重要的来信、来访及调查材料。
第六条 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中心仔细填写《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审批单》,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审批单后附上信息纸质版文件,对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该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由信息产生的股室、中心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提出审查意见;
(四)报局主要领导审查签字后方可公开;
(五)信息发布人员审核签字,必要时可请示县保密局,手续齐全后方可上网发布;
(六)信息发布审核表要存档,以备查阅。
第七条 不同股室、中心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中心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室、中心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局确定。
第九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股室、中心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公开”“不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姚安县财政局相关股室、中心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姚安县财政局相关股室、中心、公开人员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各股室、中心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保密审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轻重,局党组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姚安县财政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