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单位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符合行业规范,是否属实,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本单位分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不准上网”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六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授权单位确定的其他国家秘密事项。
第七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除文件以外,拟在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其他信息或者更新已发布信息,在信息公开发布之前要严格进行审核,并按程序进行报审,未经审核同意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发布。
(二)文稿起草人员在制作政务信息时,应当提交《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审批单A版》并填写审批单上的标题、文稿作者、文稿报送人,审批单后附上纸质版信息文件,送分管领导复审后报局长审查。
(三)审查人在收到拟公开发布的信息,原则上做到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文件应态度明确,并签署审核人姓名。经审核同意后的信息方可予以发布。对确定不予公开发布的,应当注明理由。审查人对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最终结果负领导责任。
(四)对拟予以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信息起草人应当向局办公室提交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署审查意见的审批单和纸质版信息,同时上报电子文档及相关图片。
(五)本单位局办公室在接到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文本后,由办公室负责人登记接收时间、接收人,并进行审查,在半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可以发布的信息要认真校对修改,并确保准确无误,严禁发生错误表述。
(六)经本单位局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网站信息管理员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校对并对外发布政务信息。
(七)信息发布后,网站管理员要在审批单上注明办理结果并签字,审批单存档备查。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本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九条 不认真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保密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造成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