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国家安全、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信息,以及与国家秘密有关的其他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企业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三、涉及社会稳定的信息: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的信息。
四、涉及民族、宗教、种族歧视的信息:包括侮辱、诽谤、歧视特定民族、宗教、种族的言论和行为,可能破坏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种族平等的信息。
五、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信息。
六、涉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七、涉及单位内部管理、决策过程的信息:包括单位内部文件、会议纪要、工作计划以及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请示报告等,可能影响政府决策公正性、透明度的信息。
八、涉及招商引资工作不适宜公开的信息:招商引资内部资料、数据等,可能影响机关正常履行职能的信息。
九、涉及单位工作人员个人隐私的信息:包括工作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可能侵犯其个人隐私权的信息。
十、涉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包括其他不符合公开原则,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十一、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