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 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授权单位确定的其他国家秘密事项。
第六条 本单位分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股室提出,经本单位分管审核后,报主要领导确定。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九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仔细填写《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审批单》,并对信息内容是否可以公开提出拟定意见,审批单后附上信息纸质版文件,对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该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提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送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最后报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公开;
(三)局办公室在接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文本后,查看手续是否齐全,齐全后再次认真校对修改,确保准确无误后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四)信息发布审核表要存档,以备查阅。
第十一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