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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 姚安县司法局 | 访问量:7621 | 发布时间: 2024/6/3 0:00:00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各股、室、中心、司法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我局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由分管领导进行审查;

(四)由主要领导签署是否同意公开。

第九条 各股、室、中心、司法所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送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姚安县司法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不认真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保密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造成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