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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 姚安县水务局 | 访问量:8355 | 发布时间: 2024/6/3 0:00:00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原则

(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既要保障信息顺利公开,又要确保国家秘密及信息安全;

(二)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股室长提出,经本单位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核后,再进行公开。

第四条  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各股室拟稿人先自行审核并填写政府网站信息审批单,并对信息内容是否可以公开提出拟定意见。

(二)对拟公开的信息由股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批准;

(四)信息发布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在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