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下列事项不作为政务信息公开内容:
一、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三、过程性信息。
四、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内部管理信息。
五、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六、涉及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的信息。
七、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
八、档案信息。
九、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不存在的信息。
十、警务工作秘密。
姚安县公安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