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姚安县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姚安县人社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姚安县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姚安县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股室、中心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股室、中心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 各股室、中心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中心仔细填写《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审批单》,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审批单后附上信息纸质版文件,对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该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由信息产生的股室、中心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姚安县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请示县保密局;
(四)局分管领导提出审查意见;
(五)报姚安县人社局主要领导审查签字后方可公开。
第九条 不同股室、中心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中心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室、中心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股室、中心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姚安县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或相关股室、中心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姚安县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或相关股室、中心要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各股室、中心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保密审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轻重,局党组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