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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姚安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 访问量:7565 | 发布时间: 2024/6/3 0:00:00

各自然资源所,局机关各股、室、队、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02号)要求,为认真落实好相关保密规定,现将《姚安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3日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各股、室、队、所、中心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分管保密审查工作的副局长,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各股、室、队、所、中心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股、室、队、中心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股、室、队、中心的联系分管领导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局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股、室、队、所、中心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股、室、队、所、中心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局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局给予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依法对各股、室、队、所、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各股、室、队、所、中心未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局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股、室、队、中心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各股、室、队、所、中心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