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姚安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姚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精神,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应急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应急厅、州应急局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 县应急局的工作准则是:依法行政,严格监管,服务为民,清廉高效。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全局干部职工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顾全大局,求真务实,勤政廉洁。
第五条 县应急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的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县应急局的全面工作。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负责主持重要会议、签署重要文件;负责向县委、县人大、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和州应急管理局请示、报告工作,答复有关重大问题的质询;负责检查、督促、综合协调各股室工作;对全局性的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局长外出期间,由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工作。
第六条 副局长协助局长抓好分管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积极主动统筹、督促、协调好分管股室的日常工作,对分管工作向局长负责,涉及有关重大事项必须向局长报告。受局长委托主持召集召开会议、签署文件、请示、报告,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县应急局牵头协调处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局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长、副局长处理本局的日常工作,协调各股室的关系,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受局长、副局长的授权或委托,代表县应急局搞好内外协调;组织实施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的决定和局领导交办的事项;负责全局职工例会的组织;负责公文制作的审核把关;负责全局业务工作和领导交办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八条 各股室(主任)负责人在局长和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本股室的日常业务工作,各股室实行股(室)负责人负责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命令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三定方案”规定,履行好本股室职能职责,草拟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文件材料。重要或重大事项及时向分管副局长或局长请示、报告,副股室长(副主任)协助股室长(主任)开展工作。
第九条 股室(中心)人员在股室(中心)负责人的领导下完成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服从领导及办公室的安排,积极主动服务于全局的中心工作。
第十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学习,勤奋工作,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带头讲政治、树正气;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理论学习、勤政廉政、务实创新、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方面为全局职工做出表率。
第十一条 各股室(中心)是本局的内设机构,要按照各股室的工作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履职到位,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好应急局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县应急局应完善公众参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协助评估和专家论证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年度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及应急管理工作计划、部门预(决)算、重大经费开支、人事变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实施较大及以上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停产整顿、关闭等事关发展稳定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局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四条 提请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事先充分协商统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事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县应急局各股室应强化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六条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县应急局根据职能职责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确定执法检查的区域、重点单位、部位,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执法工作台账,加强资料管理和立卷归档等工作。严格监管,文明执法。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联合执法,由相关股室提出联合执法方案,包括违法事项基本情况、实施联合执法的必要性、负责牵头部门、参与配合部门、各部门职责分工、联合执法时间、经费保障、应急预案、互通信息等内容,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分管局领导和牵头负责的股室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由政策法规股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及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组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形势、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工作任务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完善或者废止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条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充分发挥信息对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服务和推动作用,提高安全监管、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一条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均应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县应急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制定的工作规则,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章 学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习内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党史、中国近现代史,国内外现代经济、科技、法律和管理等优秀文明成果;中央和省州县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自然灾害等工作理论、政策和相关业务知识等。
第二十五条 学习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十六条 学习对象。县应急局(含应急服务中心)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习方式。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采取分层分级方式进行,个人自学根据个人情况确定。集中学习要有记录,个人自学要有笔记,个人每年撰写1~2篇心得体会,并定期进行检查。坚持理论学习与调查研究相结合。按照“培养和使用相结合,专业对口、学以致用、保证质量”的原则,紧紧围绕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把加强理论学习与提高工作能力结合起来,带着问题有针对性地学习和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提高实践能力,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八条 组织学习。县应急局领导班子的学习由局长召集,视情况适时组织,由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做好学习材料收集整理。
第二十九条 集中学习。县应急局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视情况灵活安排,原则上每周1次。专题学习教育、专题讲座由办公室或机关党支部负责组织。其他学习根据工作部署适时组织。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学习及业务培训,按照上级规定的参学参训对象经局长批准后由相关同志参加。全县应急管理系统的业务培训及其他培训,由局办公室牵头、有关股室配合提出方案,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局机关各股室(中心)要根据职责和能力素质提升的需要,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全体干部职工要自觉参加干部在线、学习强国、法宣在线等内容的学习,完成规定学分,并参加相关学习内容的在线测试,成绩在合格以上。
第三十条 学习纪律。学习实行签到考勤登记制度,全体干部职工应按时参加县应急局组织的集中学习,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向主持学习的局领导请假。
第三十一条 学习考核。全体干部职工自学和参加集中学习(包括支部学习)情况纳入年终履职考核。凡不按要求报送理论发言材料、记录学习笔记和无故不参加集体学习2次以上的,年度工作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全年无故一次都不参加集中学习的年度工作考核不得定为合格以上等次。未达到干部在线学习、党纪法规在线测试、学习强国等考核规定学分的或成绩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县应急局会议分为局内会议和全县性工作会议。局内会议包括:局党委会议(按《中共姚安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工作规则(试行)》执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专项业务会议、局机关干部职工大会。全县性会议包括:以县委或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委员会、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全县应急专项工作会议。
第三十三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出席,办公室主任全程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由局长决定其他列席人员。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及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州应急管理局的决定、指示实施意见和工作措施;
(二)分析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形势,研究制定重要工作措施;
(三)审议由本局组织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文件送审稿或本局工作规则、相关规章制度;
(四)审议上报县委、县政府、州应急局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全县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报告等重要文件;
(五)审议应急管理事业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
(六)审议年度工作要点、会议计划、培训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的拨付使用、重大项目安排等重大事项;
(七)审议提交局党委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通报党委会议决定事项;
(八)听取各股室的工作,并就相关问题作出安排部署;
(九)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安排。
第三十四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和局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出席。特殊情况可由局长委托1名局领导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由局长或召集人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州应急局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
(二)讨论通过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政许可审批、疑难复杂案件、应急物资和装备采购、拟定修订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及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领导及干部职工外出学习考察等重大事项;
(四)通报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应急管理重大事项;
(五)讨论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安排。
第三十五条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各股室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出,报局长确定。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指定列席人员不能列席会议的,经局长或召集人同意后,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受委托人所发表意见代表本股室意见。会议文件由局长批印,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会议材料由相关股室提前准备,并印送局办公室分发与会人员。局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编写、会议材料归档及议定事项督办。
局长会议和局务会议可合并召开。
第三十六条 局专项业务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及参加人员由召集人确定。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局党委会议、局长会议、局务会议决定事项的意见和措施;
(二)协调、研究拟提交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传达上级有关专项业务的政策、文件和会议精神;
(四)安排布置专项业务性工作;
(五)听取有关业务股室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项业务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局专项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主办股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主办股室起草,报会议召集人审核、签发。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归档及议定事项督办。
第三十七条 职工学习例会由局主要领导主持,全局职工参加,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原则上在每周星期一上午8时20分召开。职工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的方针、政策及重要文件、批示指示和有关的会议精神;
(二)报告国内外的时事政治形势;
(三)学习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经济知识和业务知识;
(四)传达党委会、支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的决定事项;
(五)通报全局性工作情况和各项工作措施;
(六)交流工作经验、总结、动员、部署阶段性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指示和工作需要,全县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等工作会议需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召开,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县应急局召开的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保证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未经会前充分研究、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局党委会议、局长会议、局务会议研究讨论。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格和时间,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尽量合并召开。
第八章 公文办理
第四十条 公文处理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及时准确、安全有序的基本原则,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文种、格式、版面等相关要求,坚持“政治引领、注重实效、明确权限、逐级行文、准确规范”的公文行文规则,做到主题突出、结构严谨、语言规范、务实管用、简洁精炼。无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
第四十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所有来文签收办理,局办公室签收后,区分审批件、传阅件,逐件核查,分类登记,并及时对接股室提出拟办意见,分解转办,报局领导阅批。
第四十二条 文件传阅按照主要领导先阅与分管领导阅示相结合、按序传阅与因时传阅相结合、正常传阅与急件专送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公文不得多头主送。
第四十三条 文件传阅应设立传阅登记簿(册、表),掌握文件传阅流向,防止文件传递中断或下落不明;负责传阅的同志要注意提请领导及时阅示文件,并做到每天查看所传阅的文件,了解领导阅文情况,以提高文件传阅速度。
第四十四条 办公室将收文登记运转给承办股室后,股室要及时登记并进行办理。对特别紧急、特别重要的公文,在转有关股室承办的同时,送有关领导阅知。
第四十五条 承办股室收到办公室转交的文件,要及时进行办理。对紧急、重要公文要做到即收即办;对需几个股室承办的公文,由主办股室牵头,协调其他股室综合进行办理。转给股室的传阅件要第一时间进行阅处。
第四十六条 局领导阅批后有批示意见的来文,办公室将领导意见转承办股室,由承办股室按领导要求办理。办公室要进行跟踪催办、督办,并及时反馈意见。来文有具体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如期完成确有困难的,应当提前报告,获准后如期办理完毕。需长期坚持的,要协调督促出台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第四十七条 以本局(安委会、应急委、减灾委、安委办、应急委办、防灾减灾委办)名义行文的文件,由相关股室拟稿报批。股室长对内容、文字等进行审核,办公室对文种、格式进行审核,各自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文件印制完毕后,由办公室负责做好归档工作。
第四十八条 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局办公室外,其他股室不得以股室的名义对外行文。
第四十九条 收文办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十条 各股室报批公文时,需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注明“此件主动公开”“此件脱密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不公开”等,一并报局领导审批。对不予公开的,要注明原因。凡未注明公开属性的,一律不予发文或视为属“主动公开”,责任由起草股室承担。
第五十一条 向上级机关报送的上行文和涉及经费、机构编制、人事任免等重要内容或者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的重要公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和有关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 按照姚安县政府系统公文办理规定,报送县人民政府规章草案、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的请示时,解读方案必须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送。
第五十三条 局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五十四条 收文办理结束后,承办股室应将公文正本连同领导签批的底稿、公文形成过程中的附件整理好,及时返回办公室,办公室登记完毕后,做好整理归档。
第九章 考勤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应急局全体干部职工(含聘用人员)。
第五十六条 作息管理
(一)全局职工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自觉遵守工作作息时间,上班不迟到、早退,有事请假,外出办事向领导请假或向局办公室说明去向,上班时间集中精力,不得随意脱岗、串岗,勤政务实,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上班的人员,服从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的管理,请假执行派驻单位审批制度。
(二)凡未事先说明情况延迟到达或提前离开办公室15分钟以上的,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人员由各股室长负责登记。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的,在职工会议上通报批评。
(三)上班时间内如有特殊情况(因公或因私)外出的,应经股室长批准后方可外出,并明确外出时间,保持通讯畅通;外出完毕后,及时报告,未及时报告视为缺勤。
(四)各股室负责人负责本股室的纪律督查,办公室做好考勤管理工作,适时通报或公示,有违纪记录的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及相关人员定期、不定期抽查各股室职工的出勤和工作纪律及考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局领导。
第五十七条 请销假管理
(一)干部职工在工作日内,因事、因病、结婚、分娩、探亲、年休、面授学习等需请假的,须提交书面假条,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其中,请病假需出具出入院(或医院)证明,面授学习请假需出具校方的面授通知,确实没有面授通知的,可出具校方课程表代替。特殊情况可先电话请假,事后及时补假条即可。未经批准的请假一律按旷工处理。干部职工请假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二)股室长及股室人员请假半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请假1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三)请假批准后,应将假条交办公室备案,同时填写外出报备表,并告知外出地点、联系方式等情况。请假人员假满到岗,必须及时收假回单位上班,并告知办公室及批准领导。请假条不交办公室备案的一律算旷工处理。
(四)经批准参加的面授学习按前述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履行审批手续,但不计为请假。其他病事假的累计考核按照人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职工享受的有关假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但干部职工在一个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5.职工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6.职工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行政、刑事处罚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外出(离开姚安县辖区)报告报备
(一)单位主要领导离开姚安辖区参会、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分别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并填写《报备表》按照程序报备。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期间,由主要领导指定副局长或带班领导负责主持工作。
(二)副职以下人员离开姚安辖区参会、休假、学习,须提前1天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并填写《报备表》交办公室备存。
(三)外出报备的内容包括:外出人员姓名、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外出期间如有行程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外出期间代为主持(负责)工作的同志姓名、联系方式。
(四)外出和主持工作的同志要保持通讯工具畅通。
第六十条 考核管理
因事、学习、年休假、探亲假、婚假、补休假必须在安排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领导批准方能休假。全体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考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优推先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一条 制度执行期间,若国家、省、州、县对相关规定发生调整的,按国家、省、州、县调整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