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姚安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姚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姚安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2月27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深刻汲取全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安委办函〔2024〕3号)、《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楚雄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州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楚安字〔2024〕4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工作成效,依托县消安委成立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县消安委主任、副主任担任,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成立工作专班,在县消防救援大队设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根据安排实体化办公。
二、整治范围
(一)“九小场所”。包括小型学校幼儿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小旅店、小歌舞娱乐、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场所,以及住宿人员达到10人及以上的经营性自建房。
(二)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包括集餐饮、住宿、娱乐、商业、仓储、文化、体育、培训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经营场所,分租、转租形成生产、储存多种功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
(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医院、寄宿制中小学及校外培训机构、养老院、旅游场所、儿童福利院等场所。
三、整治重点
(一)违法违规施工作业和生产经营
1.未经审批施工作业、无证施工作业、违规拆除作业、违规层层转包施工作业、未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冒险作业。
2.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焊、气焊作业,焊接与切割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作业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未配置相应消防设施器材。
4.动火作业现场与周边未设置有效防火分隔措施和未设置防止焊渣火花溅散渗落的地下和周围严密围挡设施。
5.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带火花作业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
6.不具备作业环境(直接在裸露可燃物上作业、五级及以上风力室外作业、现场具有难以彻底管控的火灾或爆炸风险)进行动火作业。
7.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冷库建设、改造、拆除施工期间未严密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8.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材料。
(二)安全疏散条件不足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2.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宽度不够。
3.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4.未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宿舍管理员不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疏散逃生技能。
5.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6.建筑的地下与地上部分共用楼梯间且未在首层采用乙级防火门对连通部位完全分隔或防火门未保持关闭状态。
7.建筑常闭式防火门没有保持在关闭状态或防火门不能正常关闭。
(三)违规设置防盗网和广告牌
1.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阳台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2.人员密集场所户外广告牌审批时未依法依规核对是否影响建筑物公共安全。
3.户外电子发光广告牌未设置在不燃材料墙体上。
(四)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
3.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使用。
4.灭火器过期、报废或被挪用。
5.应急照明、应急疏散指示标志不能正常使用。
四、工作措施
(一)集中开展大排查行动
1.各乡镇各部门统一发布三类重点场所整治通告,全面发动“三类重点场所”自查自改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要求单位责任人、委托管理人带队开展自查,并签字确认《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行动单位自查自纠表》(见附件3)存档备查,并向社会承诺消防安全。
2.各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要点,牵头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大排查,重点对照《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见附件6)和单位自查自纠表开展检查,查清行业领域突出风险隐患。对单位自身排查能力不足、整改质量不高的,要加强指导帮扶力度,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参与排查。
3.各乡镇政府组织公安派出所、乡镇综合执法队、消防工作站、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力量,以“九小场所”为重点开展排查,对于执法权责外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行为,上报县消安委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查处。
(二)集中开展大整治行动
1.各乡镇各部门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风险隐患,要登记上账、闭环管理,分类施策、逐一销账。对于单位场所自身能整改的,要依法督促全部整改;难以整改的,制定隐患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作为攻坚整治对象,督促相关单位场所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和时限,整改一处、销案一处。对于单位场所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2.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施工作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违规设置防盗网和户外广告牌等问题。
3.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抄送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录入信用管理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消防部门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集中开展大曝光行动
1.宣传、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发动媒体平台,广泛刊播消防安全提示和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畅通生命通道、应急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大力宣传“12345”举报投诉渠道,落实奖励措施,广泛发动公众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2.县消安委办牵头,定期会同宣传、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宣传整治行动典型做法,曝光典型隐患、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对于隐患问题特别突出、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逐级汇总上报,由省安委办和消安委办牵头协调中央媒体、省级主流媒体曝光,推动隐患整改。
3.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加强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剖析火灾事故原因教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能力素质。
4.各乡镇政府充分利用乡村应急广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警示宣传,发动公安派出所、乡镇综合执法队、消防工作站、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引导城乡居民落实“三清三关”要求。
5.每周开展一次集中曝光,每次集中曝光不少于10家单位。
(四)集中开展大培训活动
1.县委党校(行政学院)将消防安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制定教学培训计划,行动期间分级分期分批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和行业部门领导开展消防安全专题培训。
2.县消安委办组织开展“送教上门”服务活动,组建专家讲师团,组织教育体育、民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重点部门管理人、行业所属单位负责人,乡镇消防工作站、综合执法队伍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民警等,开展集中消防安全培训。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突出工贸、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领域,按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焊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发证制度;行动期间,组织已登记备案电气焊工开展一次作业安全专题培训。
4.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结合行业特点,督促行业所属单位严格落实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制度,针对性开展新员工岗前培训和春节后复工复产专题消防安全培训。
(五)集中开展演练行动
1.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聚焦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人员密集场所,突出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工、宿舍管理员、医护人员和护工、物业人员、保安员、基层执法人员和网格员等“七类重点人群”开展一轮全员消防安全演练,着力提升人员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能力。
2.消防部门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以及单位、社区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纳入调度指挥体系,分别开展一次拉动演练,组织重点人群参训参演。
3.各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站聚焦“九小场所”,突出经营场所业主、员工,制定培训计划,分级、分片区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演练。
(六)集中开展大约谈行动
1.县消安委办结合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认真研判重点行业领域消防安全风险,整理收集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风险隐患,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工作提示函,提出针对性防范对策措施。
2.对火灾多发区域、问题突出的行业,由县政府牵头组织乡镇政府、行业部门开展约谈工作,发出工作警示函。
3.县政府集中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对隐患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的,县政府牵头组织召开隐患整改现场会,讲清责任、讲明风险、讲透危害,牵头督促协调整改隐患问题。
(七)集中开展大督导行动
1.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暗访检查工作的通知》(云办发电〔2024〕14号),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成立督导组下沉到乡镇,开展“穿透式”“印证式”“关联式”明察暗访,并配备媒体摄像人员随队检查录像,每个地区结束后召开警示会,播放警示教育片,剖析深层次原因,通报工作问题不足,传递工作压力,提出建议措施。
2.各有关部门结合本行业实际,成立行业督导组、执法小分队,集中开展督导检查。
3.县级对乡镇实行部门分片包保制度,工作专班成立各组长单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重大问题。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4年2月25日前)
各乡镇各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和印发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整治行动方案,明确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细化任务分工和工作责任,召开会议作出专题部署发动,向社会广泛发布消防安全大整治公告,形成强大除患攻坚声势。督促指导“三类重点场所”完成自查自改工作。
(二)重要活动除患攻坚(2024年3月中旬前)
各乡镇各部门全面加强全国“两会”消防安全防范,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深化排查整治,交叉并行单位(场所)自查和部门、基层组织排查督导,整合发动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伍、网格员等各方力量,持续深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已建成的乡镇消防工作站全部投入一线检查,发挥基层末梢作用,提升检查质效。
(三)阶段评估(2024年3月底前)
各乡镇各部门组织对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进行阶段评估,总结成效,通报问题,并结合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深化开展整治行动。对验收评估不合格的,要进行重点督办。县消安委将对乡镇各部门阶段性工作进行抽查评估。
(四)巩固提升(2024年6月底前)
各乡镇各部门结合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持续开展“七大行动”,针对前期上账隐患问题,加强督促整改销号,全面筛查,加强疑难问题的分析研判和会商,积极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加强领导和统筹,解决重点问题,对区域性问题制订切实可行整改方案和加强管控,健全闭环整改流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各地聚焦三类重点场所,探索健全火灾风险突出行业领域“全链条、全环节”消防安全监管机制,从管理上、人员上、设施上、制度上解决根本性问题,从本质上提升消防安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指挥调度,压紧压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排查风险隐患,狠抓整治行动工作质效,坚决遏制各类火灾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加强统筹,精准治理。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要统筹结合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全国“两会”火灾防范工作等重点任务,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找准隐患问题集中的重点领域、敏感场所、薄弱环节,针对性开展治理,全力维护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形势平稳。
(三)加强督导,狠抓落实。各乡镇各部门要将整治行动纳入日常督导检查内容,加强过程监管和责任追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格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行动迟缓、工作敷衍的,查不出问题、发现问题不处理的,要通报批评、督办整改,问题严重的严肃问责追责。整治行动期间,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按程序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乡镇安委会、消安委统筹推进整治行动,具体由各乡镇消安委办牵头组织实施。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制定本乡镇本行业部门方案,请于每月24日上报当月工作情况、《姚安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进度表》(见附件4)、《姚安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部门排查一览表》(见附件5),3月24日上报工作总结和附件4、附件5到县消安委办,县安委、县消安委办将适时对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联系人:刘思莹,联系电话:5721263,邮箱号:2790734609@qq.com)。
附件:1.职责分工
2.姚安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专班及办公室主要职责、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
3.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行动单位自查自纠表
4.姚安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进度表
5.姚安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部门排查一览表
6.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附件1
职责分工
一、乡镇政府工作职责
1.全面落实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及时研究制定本地区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细化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发布整治公告,统筹推进整治行动实施;对有关部门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有关部门排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依法按程序进行集中挂牌督办,视情召开隐患整改现场会推动整改。
3.对整治行动中涉及多头管理或职能交叉的领域场所,按照“谁靠近谁负责,谁为主谁负责”和“一件事”全链条的原则,逐一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4.对火灾多发区域、风险隐患突出行业,组织实施约谈、提示。
5.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牵头组织分管部门对行业领域整治行动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突出问题。
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各相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对照整治范围和重点,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和《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及时制定本部门细化实施方案,开展排查整治、督导检查、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对工作不落实、问题突出的下级部门、所属单位和行业系统单位负责人,及时进行约谈、提示。其中:
1.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负责指导涉及工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对“九小场所”中涉及工业等小生产加工企业开展排查整治;负责配合教育部门加强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服务(含大型商业综合体)、物流仓储、配送等企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火灾防范措施;按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九小场所”中小餐饮、小住宿、小商店、小美容美发等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2.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加强寄宿制中小学和学科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九小场所”中小型学校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3.县公安局: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配合消防等部门,对辖区内“三类重点场所”开展消防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消防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县民政局:负责加强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5.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强技工院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职业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将焊接与切割作业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全省职业技能培训统筹部署,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协助应急管理等部门监督检查焊接与切割作业培训、考核鉴定和证书发放工作。
6.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对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涉及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影响建筑外观风貌等进行严格审批;对“私搭乱建”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法侵占公共空间等进行认定;按职责分工配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对涉及城市公共区域违规搭建户外广告牌、防盗网等的排查整治。
7.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加强建筑焊工培训和考试机构(点)的监督管理,督促严格落实培训、考试、发证制度;依法查处相关场所涉及建筑工程施工、燃气设施、户外广告施工等方面违规焊接与切割作业,以及因违章搭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防盗网、铁栅栏、户外广告牌影响建筑物公共安全事项进行排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已认定违规设置在城市公共区域的防盗网、铁栅栏、户外广告牌等障碍物;开展住宿人员达到10人及以上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
8.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加强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教育部门加强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对职责范围内的旅游行业和“九小场所”中小网吧、小歌舞娱乐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9.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九小场所”中小型医疗机构、小医疗美容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10.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加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监管,依法查处有关企业违反特种作业规定的行为;负责加强“三类重点场所”中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等。
1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涉及“三类重点场所”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宣传引导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规范焊接与切割作业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商品交易市场中“三类重点场所”的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取缔、吊销未经消防安全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市场主体等生产、经营资格;将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作为对信用主体信用评价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12.县融媒体中心:组织各级各类主流媒体广泛刊播消防安全提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曝光突出风险隐患。
13.县发展改革局:在涉及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项目审批中,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涉及人员密集场所的长输管道企业、煤炭企业、电力企业开展排查整治,组织开展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
14.县民族宗教局:负责对人员密集场所中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排查整治,提升消防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1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涉及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排查整治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纳入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内容。
16.县财政局:督促所监管的涉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国有企业开展排查,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企业各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17.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等工作,为相关部门开展整治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对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三类重点场所”开展排查整治,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范围,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18.县城管局:负责按属地规定的管辖权限,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组织拆除行业主管部门已认定违规设置在城市公共区域的防盗网、铁栅栏、户外广告牌等障碍物。
19.云南电网公司姚安供电局:负责按照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协作机制,指导属地电网企业配合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三类重点场所”用户侧电气安全分类开展定期、专项和特殊性检查;做好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使用、维护等环节安全隐患综合治理。
20.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根据本行业火灾风险特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三、乡镇政府工作职责
1.为整治行动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整治行动,根据省政府行政执法赋权,组织综合执法队、消防工作站、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重点对本地区内“九小场所”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制止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2.乡镇政府负责组织乡镇综合执法队,依法组织拆除城乡公共区域违规设置防盗网、铁栅栏、户外广告牌等障碍物。
3.组织引导本地区城乡居民落实“三清三关”(清走道、清阳台、清厨房,离家关电源、关气源、关门窗)要求。
4.组织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开展灭火演练,确保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附件2
姚安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专班及办公室主要职责、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
根据《姚安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为确保工作成效,依托县消安委成立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县消安委主任、副主任担任,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成立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专班,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黄丽勇同志担任工作专班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专班成员。工作专班在县消防救援支队设办公室,大整治行动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专班安排,视情安排成员单位消防、应急、住建、教育、公安、民政、商务、文旅、卫健、市场监督管理、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各安排1名责任人员到办公室实体化办公,其他成员单位确定的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集中办公。主要职责和工作规则如下:
一、专班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决策部署。
(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姚安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适时召开工作部署、调度、总结通报等会议。
(三)组织开展姚安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督导检查。
(四)协调解决姚安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隐患、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上告。
(五)研究其他相关重要工作。
二、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承担工作专班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督促推动落实工作专班各项工作要求和议定事项,及时梳理汇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二)定期上报工作信息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三)按要求上报工作情况。
(四)完成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规则
(一)工作专班组织召开全体会议,对姚安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确定。会议由工作专班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组织召开,工作专班所有成员单位、专班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地方代表或专家列席会议。工作专班成员或专班办公室工作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向工作专班书面请假,并由所在单位派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参加。
(二)工作专班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召开,与议题有关的工作专班成员参加,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三)工作专班全体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和以工作专班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工作专班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文件报工作专班召集人签发。会议纪要或文件印送工作专班成员所在单位以及与会议议定事项有关的其他单位。
(四)工作专班及办公室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工作专班召集人审定同意后作人员变更。
四、工作制度
(一)每周调度制度。行动期间,办公室每周对全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进行调度,动态掌握全县排查底数、问题隐患、整改整治等情况,及时向工作专班上报全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情况,并协调解决各类重大问题。
(二)会议通报制度。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专班会议,通报专项整治进展情况。针对集中攻坚行动发现的突出问题,办公室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协商,提出工作措施建议。
(三)分片包保制度。县级对乡镇实行部门分片包保制度,工作专班成立9个组长单位,对全县9个乡镇进行挂钩联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重大问题。组长单位挂联对象:县教育体育局牵头,姚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负责督促指导栋川镇;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财政局配合负责督促指导前场镇;县应急局牵头,云南电网公司姚安供电局负责督促指导光禄镇;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配合负责督促指导弥兴镇;县民政局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负责督促指导官屯镇;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配合负责督促指导太平镇;县公安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配合负责督促指导大河口乡;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民族宗教局配合负责督促指导适中乡;县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配合负责督促指导左门乡。
(四)督查检查制度。行动期间工作专班成员单位督导春节前完成1次对包保挂联乡镇实地督查检查,并于2月7日前形成督查报告报至专班办公室;春节假期后每月至少1次对挂联乡镇开展实地督查检查,或根据工作专班安排或实际需要开展实地督查检查。实地督查检查由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带队,抽派所在单位有关科室和行业领域专家参与,采取听取汇报、随机检查、明查暗访、查阅资料、谈话问询、反馈意见等方式开展实地督查检查,并形成督查检查报告,于每月24日前报至工作专班办公室。
(五)工作督办制度。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督查检查发现问题,结合各地上报情况,以及投诉举报等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采取工作提示函、督办函、约谈等形式督促各地及时解决问题、消除消防隐患,有效推动工作落实。
(六)信息共享制度。办公室要全面掌握全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情况,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掌握职能职责范围内工作情况,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信息相互共享,确保信息对称、互联互通,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各类突出问题提供保障。
附件3
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行动单位自查自纠表
单位 基础 信息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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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县 镇 村 路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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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别 (可多选) |
1、人员密集场所: □宾馆饭店 □公共娱乐场所 □大型商业综合体 □医院 □寄宿制中小学 □养老院 □旅游场所 □儿童福利院 □其他类型人员密集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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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 多种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经营场所 □分租、转租具有生产、储存多种功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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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九小场所:□小型学校幼儿园 □小型医疗机构 □小商店 □小餐饮 □小旅店 □小歌舞娱乐 □小网吧 □小美容洗浴 □小生产加工企业 □其他小规模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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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和生产经营 |
未经审批施工作业、无证施工作业、违规拆除作业、违规层层转包施工作业、未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冒险作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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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焊、气焊作业,动火、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电焊、气焊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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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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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带火花作业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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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 |
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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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改造、拆除施工期间未严密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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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条件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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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宽度不够。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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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损坏。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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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和地下共用疏散楼梯,且未进行防火分隔。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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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宿管员不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疏散逃生技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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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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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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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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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消火栓。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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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使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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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三合一”违规住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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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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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临时建筑或改变建筑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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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发现其他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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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及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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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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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
附件4
姚安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进度表
填报单位(消安委/部门章): 审核人(消安委/部门责任领导): ;填报人: 时间:
动员 部署 |
方案制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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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部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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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判突出消防风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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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整治、大排查 |
项目 |
发现隐患数和整改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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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违规施工作业和生产经营。 |
(二)安全疏散条件不足。 |
(三)违规设置防盗网和广告牌。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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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个人 |
罚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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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 |
隐患数 |
整改数 |
检查单位 |
隐患数 |
整改数 |
检查单位 |
隐患数 |
整改数 |
检查单位 |
隐患数 |
整改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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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小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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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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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员密集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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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曝光 |
媒体类型(名称) |
曝光单位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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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培训 |
培训单位(个) |
培训个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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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演练 |
修订预案(份) |
演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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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谈 |
提示函(份) |
约谈单位(个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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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督导 |
督导县市/乡镇(个) |
督导单位(场所)(个) |
发现和交办问题(个) |
督办整改(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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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 特色 |
特色做法与典型案例: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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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九小场所”。包括小型学校幼儿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小旅店、小歌舞娱乐、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场所。(二)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包括集餐饮、住宿、娱乐、商业、仓储、文化、体育、培训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经营场所,分租、转租形成生产、储存多种功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医院、寄宿制中小学及校外培训机构、养老院、旅游场所、儿童福利院等场所。 |
附件5
姚安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乡镇、部门排查一览表
填报单位(消安委/部门章): ;审核人(责任领导): ;填报人: 时间:
序号 |
单位场所名称 |
地址 |
负责人及电话 |
排查发现问题描述(含自查、排查) |
整改和管控情况描述 |
排查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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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为指导各地做好“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制定以下指南:
一、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1.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具有承包、租赁或委托关系的场所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维护保养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2.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应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应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众聚集场所应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3.应当组织教育培训演练。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应对新入职人员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对学生和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各类场所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宾馆、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4.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提示。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下列消防安全事项:一是向公众提示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二是提示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方法;三是提示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5.应当符合耐火等级。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场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规定。
6.应当严格场所设置。设置在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民用建筑不应设置以氨为冷媒的冷库;其他冷媒形式的冷库不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下楼层,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米。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甲乙类生产加工企业、医院的住院部分、养老院当中的生活用房等场所严禁设在地下和半地下。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也不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的楼层。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存间,严禁建设在民用建筑内。民用建筑内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7.应当实施防火分隔。建设在非住宅民用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经营性场所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墙体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不应与居住部分共用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冷库库房与其他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采用乙级防火门。
8.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商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配置相适应的灭火器。不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条件的场所,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三)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9.应当规范明火使用。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使用明火表演或燃放烟花。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场所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人员密集或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10.应当加强用电管理。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场所内各类电气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和操作。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指定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实施,并留存线路图纸和施工记录。不得随意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擅自增加用电设备。购物、餐饮和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非必要电源。场所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四)易燃易爆可燃物安全管理
11.应当控制装修材料。场所内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顶棚,地下层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墙面和地面,场所内厨房和重要设备用房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场所内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易(可)燃装修材料上。严禁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及其芯材的金属夹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分隔。建设在单层、多层建筑内和地下、半地下的场所严禁使用易(可)燃材料装修。人员密集场所采用的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人员密集场所所在建筑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
12.应当规范燃料使用。场所内燃气(油)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场所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地下场所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燃料存放设备应设置独立房间。燃料供给总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切断装置。禁止违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料设备和用具。宾馆、饭店、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等场所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3.应当规范设置疏散设施。各场所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折叠门。疏散楼梯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或设置防烟设施,且其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与地下层共用的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和垃圾桶、更衣柜、休息椅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气)体管道。
14.应当确保出口通道畅通。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门禁系统的场所,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标识。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或防盗网、广告牌等影响疏散、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不应锁闭安全出口的门。
15.应当加强疏散提示引导。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损坏后应及时维修更换。宾馆、商场、饭店、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公共娱乐场所应在各楼层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图,标明所在位置、疏散路线、安全出口等要素信息。地下或半地下购物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地面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歌舞厅及其包房影音系统应设置火灾初期声音视像切换警报功能。
二、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要求
1.场所是否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否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场所为租赁的,是否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出租方、物业方和承租人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2.场所是否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是否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3.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是否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是否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是否每日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是否少于2次,每月是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4.场所是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使用方法,知晓“119”火警报警方法,具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和组织人员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
5.场所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按要求组织开展全员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和微型消防站是否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场所设置在大型商业综合体或者与其他场所在一栋建筑合并设置时,是否建立火灾联动响应处置机制,开展联合消防演练。
6.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施工作业。非营业期间动火施工作业是否经动火审批,是否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
7.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是否违规在场所内、公共门厅、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停放、充电。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检查要求
8.消防车道是否划线管理,其净宽度和净空高度是否小于4米。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是否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9.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是否少于两个,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是否小于5米。安全出口处是否设置门槛、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是否违规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10.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其他场所的疏散通道净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场所是否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1.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与其所在建筑的设置标准匹配。设有消防设施的场所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12.场所电气线路、装置的设计、敷设是否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是否采用合格的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是否违规将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的内部及表面,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敷设电气线路的行为。是否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易燃、可燃材料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是否选用不燃、难燃材料;场所内是否违规私拉乱接电线。
13.场所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人员密集场所及所在建筑采用的内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为A级。
1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违规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安全出口是否分别设置。
(三)各类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1.商场、集贸市场
(1)商场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的,商业部分是否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分开设置,楼梯首层是否能够直通室外。商场、市场内的小型中转仓库是否独立设置,如必须设置在商场、市场内,是否用防火墙隔开。
(2)高层、多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市场,其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3)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是否靠外墙布置,是否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是否采用电加热设施。
(4)商场内经营指甲油、摩丝、丁烷气等易燃易爆商品时,储量是否控制在1日的销售量以内,是否采取防止日光直射措施,是否与其他高温电热器具隔开。地下商场是否违规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发令枪纸、汽油、煤油、酒精、油漆等易燃易爆商品。
2.餐饮场所
(1)设置在商住楼或住宅楼内的餐饮场所是否与住宅部分分开设置。
(2)餐厅场所的用餐区域内是否违规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厨房使用的煤气、天然气管道是否从室外单独引入,是否违规穿过用餐区域或其他公共区域。以柴油等丙类液体为燃料的餐饮场所,是否设置单独的储油间,柴油总储存量是否小于l立方米,是否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是否设置甲级防火门。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是否确定专人负责。烟道等容易聚集油污的部位是否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3)多层及高层公共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4)场所是否张贴或悬挂安全疏散示意图,在出入口、楼梯口、疏散走道、疏散门等部位是否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营业期间是否违规将安全出口上锁。
3.宾馆
(1)宾馆是否设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安全出口。
(2)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宾馆是否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内是否违规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管道,是否违规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是否违规设置或穿过可燃气体管道。
(3)高层宾馆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是否大于30米,单、多层宾馆是否大于40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是否大于15米,单、多层宾馆是否大于22米。
(4)高层宾馆和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单、多层宾馆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宾馆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宾馆是否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是否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是否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是否大于1米。客房内是否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6)宾馆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材料是否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
(7)宾馆的客房内是否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4.公共娱乐场所(含歌舞娱乐、网吧、美容洗浴等场所)
(1)场所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是否违规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彩钢板建筑和村(居)民自建房内;是否违规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违规与甲、乙类危险品仓库毗邻设置。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儿童的场所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2)场所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内的,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是否分开设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设备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是否违规布置在公共娱乐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要求。
(3)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内的,顶棚是否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等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设置在地下的,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是否违规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4)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规将安全出口上锁,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场所是否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设置在地下的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
(5)场所是否违规私自乱拉临时电线。是否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是否违规在室内燃放烟花。营业期间和营业结束后,是否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是否注意无遗留烟头、烧香、蜡烛、使用明火等火种。确认安全后,是否切断电源。
(6)歌厅、舞厅及其包房内,是否设置声音或图像警报,是否能够实现在火灾发生初期,将歌厅、舞厅各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5.医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
(1)养老院当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的住院部分是否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2)氧气站是否违规设在地下室内。液氧储罐是否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与住院楼、门诊楼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小于10米。在液氧储罐周围5米范围内是否禁止明火、是否杜绝一切火源和可燃物,是否设置明显的禁火标识。
(3)医院、养老院的病房、疏散走道等场所是否堆放可燃物品及其他杂物,是否加设床位,疏散门是否上锁。是否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封闭式栅栏等设施。
(4)病房楼内是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罐。医院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确因医疗、科研、试验需要而必须使用时,使用部门是否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并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6.学校(含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非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寄宿制学校的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是否违规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2)寄宿制学校的集体宿舍是否违规使用蜡烛、电炉;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是否设专人负责,夜间是否定时进行防火巡查。
(3)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是否采取防火、防护措施,是否设专人负责。
(4)场所的厨房、烧水间是否单独设置。每间集体宿舍是否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电路熔断器是否违规使用铜丝、铝丝替代。
7.生产加工企业
(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是否进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是否相互独立。厂房、仓库内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2)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是否违规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违规集中摆放,机电设备周围0.5米的范围内是否违规堆放可燃物。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是否固定使用地点,是否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是否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3)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8.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
(1)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是否违规建设在民用建筑内。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门店是否为独立的单层、框架或砖混结构的建筑,是否设置在建筑的一、二层,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2)门店内的货物是否违规超量储存,化学性质不同以及相互发生反应的物品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是否违规混存,储存场所是否有通风、降温措施。物品的包装是否牢固、密封,是否违规存在跑、冒、滴、漏情况。
(3)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门店内电气装置是否采用防爆电器,敷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
(4)门店内是否存在吸烟、违规动火作业情况,是否违规使用电炉、明火等取暖、照明、烹饪食物。
9.仓储场所
(1)仓储场所与建筑物之间是否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2)露天存放物品是否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是否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库存物品是否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垛与垛间距,垛与墙面间距,垛与梁、柱的间距,主要通道的宽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场所内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确需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是否采用不燃烧体隔墙、楼板与库房分隔,是否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宽度、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
(5)场所内是否违规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或硬质阻燃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是否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是否拉闸断电;是否违规使用不合规格的电路熔断器或断路器。
(6)场所的电气设备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对进入场所的机动车尾气管部位,是否设置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7)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防雷装置,是否定期检测。库房内是否违规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8)物品入库前是否有专人负责检查,是否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库房内和堆场是否违规使用明火,是否违规使用火炉取暖;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做好防护措施。场所是否设置醒目的防火警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