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管理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姚安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减灾救灾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按要求制定应急管理五年规划,做好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减灾救灾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四)决定由本局实施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避灾安置场所或对社会公众利益有影响的公共建设项目;
(五)涉及本局重大行政争议事项的处理;
(六)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涉及应急管理重大措施、对应急管理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或者由本局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
(四)应当由县委、县政府决策的事项;
(五)涉及刑罚执行的决策;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
三、决策程序规定
1.事项征集阶段:局办公室在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征集工作。各股室(中心)、执法大队应当根据决策标准,结合职责权限,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2.项目论证阶段:局办公室对各方面提出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按照局工作部署和事项标准,组织相关股室(中心)、执法大队或专家研究论证后予以立项。
3.决策执行阶段:未列入年度目录但符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同级党委报告相结合的决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