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姚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5月18日
为加快健全我县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推进我县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9〕19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进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云安〔2021〕4号)和《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工作措施的通知》(楚安字〔2021〕4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创建目标
从2022年开始到2035年,法规标准、源头控制、体制机制、基层基础、应急保障、监管执法等配套建设成效显著,重点行业领域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改善,初步建立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城市安全运行保障体系,积极推动姚安县作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努力实现姚安县创建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目标,中心城区全面完成城市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目标任务,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能力全面提升,建成与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城市安全发展保障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城市安全状况显著改善
1.城市安全事故指标有效控制。近三年全县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火灾死亡率等指标数据逐年下降。年内全县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0%以上。(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城市安全源头治理显著加强
2.科学制定城市安全规划。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制定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综合防灾减灾、安全生产、防震减灾、地质灾害防治、防洪、职业病防治、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专家对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进行论证评审和中期评估。(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加强城市基础及安全设施建设。有序推进城市地下管网采取综合管廊模式进行建设。加强城市交通、供水、供电、排水防涝、和污水、污泥、垃圾处理、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安全配置标准、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强化与市政设施配套的安全设施建设,及时进行更换和升级改造。加强消防站点、水源等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因地制宜规划建设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小型和微型消防站,缩短灭火救援响应时间。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市路网和交通组织,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善行人过街安全设施。加快推进城区铁路平交道口立交化改造,加快消除人员密集区域铁路平交道口。加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危房改造和城市更新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4.加快城市产业安全改造。规划实施人口密集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完善高危行业企业退城入园、搬迁改造和退出转产扶持奖励政策。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化工园区或依法关闭退出。依法制定中心城区安全生产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推动城市产业结构调整,治理整顿安全生产条件落后的生产经营单位,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实施关闭。加快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支持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大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城市安全风险防控显著强化
5.加强城市工业企业风险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视频和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率及危险化学品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完成率达到100%;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安全仪表系统装备率达到100%。油气长输管道定检率、安全距离达标率、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域安装监测监控率达到100%。开展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率达到100%,风险监控系统报警信息处置率达到100%。对渣土受纳场堆积体进行稳定性验算及监测。建设施工现场视频及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率达到100%;危大工程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查并施工。(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6.加强人员密集场所风险防控。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大客流监测预警和应急管控制度。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和定检率达到100%。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符合标准要求。高层建筑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经理人、楼长、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公告牌;高层建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和定检率达到10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工作验收达标率达到100%;开展“九小”场所事故隐患排查,按计划完成整改。餐饮场所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各类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按计划完成整改。(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7.加强城市公共设施风险防控。供电、供水、供气管网安装安全监测监控设备,重要燃气管网和厂站监测监控设备安装率达到100%。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地下管线隐患排查,按计划完成整改。建立城市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建成运用高层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地下工程等重要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消防水位水压、电气监控综合消防设施联网监测平台。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低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公交驾驶员生理、心理健康监测机制,定期开展评估;新增公交车驾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安装防碰撞、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和卫星定位装置。按照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研、试运营前、验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进行运营前和日常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消防设施评估、车站(区间)紧急疏散能力评估以及科学合理工期的审查评估;铁路平交道口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和进行管理;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外部环境问题整治专项行动;按计划治理完成铁路外部环境安全管控通报问题。定期开展桥梁、隧道技术状况检测评估,桥梁、隧道安全设施隐患按计划完成整改。开展城市老旧房屋、户外广告牌、灯箱隐患安全隐患排查,按计划完成整改。(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8.加强城市自然灾害防控。气象、水文监测预警系统正常运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90%;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畅通预警信息传播绿色通道;开展城市洪水、内涝风险和隐患排查;易燃易爆场所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定期检测。开展城市活动断层探测及国家地震烈度速报和预警工程项目;开展老旧房屋抗震风险排查、鉴定和加固;按抗震设防要求设计和施工学校、医院等建设工程;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照计划实施;在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自动监测技术。(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城市安全监督管理显著增强
9.健全城市安全责任体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全面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时研究推进城市安全发展重点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各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加强不同行业部门沟通协作。严格落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县安委办、县级有关部门)
10.加强城市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对城市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评估,建立城市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绘制“红、橙、黄、蓝”四色等级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实施城市安全风险动态监测预警和分级分类监管。编制城市安全风险白皮书,及时更新发布。研究制定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具体情形和管理办法。明确风险管控的责任部门和单位,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责任单位:县安委办、县级有关部门)
11.强化城市安全监管执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终端、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改善现场执法、调查取证、应急处置等监管执法装备,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依据国家安全监管监察职业能力建设标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应急救援用车、公务用房等要达到配备要求。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授权执法或委托执法等方式,加强街镇和开发园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协查和参与事故调查机制。定期开展执法效果评估,强化执法措施落实。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县安委办、县级有关部门)
(五)城市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升
12.推广城市安全科技创新应用。加大对城市安全监管信息化、风险辨识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安全设施和应急装备等方面的科技创新投入,积极推广先进生产工艺和安全技术,提高安全自动监测和防控能力。加强城市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与市场监管、应急保障、生态环境、治安防控、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信用管理等部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加快实现城市安全管理的系统化、智能化。深入推进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积极研发和推广应用先进的风险防控、灾害防治、预测预警、监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工程抗震等安全技术和产品。建立城市安全智库、知识库、案例库,健全辅助决策机制。(责任单位: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3.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制定完善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指导目录,强化城市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力量。大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突出事故预防功能。加快推进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明确和落实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惩戒和激励措施。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当事主体及当事人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予以联合惩戒。完善城市社区安全网格化工作体系,强化末梢管理。(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4.加强城市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查询、解读、公众互动交流信息平台。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大普法力度,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法治意识。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推广普及安全常识,增强社会公众对应急预案的认知、协同能力及自救互救技能。大力推进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增强中小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鼓励创作和传播安全生产主题公益广告、影视剧、微视频等作品。鼓励建设具有城市特色的安全文化教育体验基地、场馆,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元素融入公园、街道、社区,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育体育局、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城市安全应急救援显著完善
15.建立城市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加快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进一步整合各级各类监管数据和应急资源,借助信息化、智能化、可视化综合平台,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效能。围绕实现预知预警、反应灵敏、精准调度、社会联动的“一张图”指挥作战,建立适应“全灾种、大应急”形势任务需求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立应急信息报告制度,在规定时限报送事故信息;建立统一指挥和多部门协同响应处置机制。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实现政府预案与部门预案、企业预案、乡镇预案衔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开展城市应急准备能力评估。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管理系统,应急储备物资齐全,建立应急物资装备调拨协调机制。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和规模,充分利用公园、广场、校园等宽阔地带,建立完善应急避难场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县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6.加强城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出台消防救援队伍社会保障机制意见。按规划建设大队战勤保障大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执勤人数符合标准要求。编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按规定建成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将社会力量参与救援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制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相关规定,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工作的重点范围和主要任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等单位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型微型企业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或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符合条件的高危企业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责任单位: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创建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4月—2021年6月)
研究制定创建工作总体方案、任务分工方案和考核细则,全面细化分解创建工作任务。召开全县创建工作动员会,对创建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部门、各单位研究制定并细化创建实施方案和具体工作计划。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开展创建工作。
(二)全面创建阶段(2021年6月—2022年5月)
按照“八个清”(风险底数清、风险等级清、隐患类别清、空间位置清、监管责任层级清、行业主管部门清、监管责任涉及部门清、信息共享路径清)要求,在全面完成社会面风险源普查建档暨厘清监管责任的基础上,持续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单位风险源普查建档工作。依据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对标找差、摸清底数、草拟完成情况报告,推动各项创建工作任务按时序进度完成。
(三)自评初审阶段(2022年6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和《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要求,制订自评初审实施细则,组织专家咨询服务团队对板块、重点行业领域创建工作逐一进行评估。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固强补弱,进一步深化创建工作。
(四)申报省级复核阶段(2022年7月)
收集整理创建工作台账资料,总结提炼创建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做好省州安委办有关创建材料审核把关和创建项目现场复核的协调保障工作。同时,针对省州安委办复核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推进整改落实。
(五)申报国家评议阶段(具体时间待定)
做好迎接国家综合评议委员会现场抽查核查综合评议的各项保障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姚安县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安委会主任兼任,副组长由县安委会各位副主任兼任,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委办,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委办主任李自忠兼任,统筹推进创建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研究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具体计划措施,明确责任单位、任务清单、时间进度,强化跟踪问效,扎实推进创建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信息报送、督查考核等工作制度,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州、县关于创建工作的决策部署,协调工作进展,解决突出问题,推进任务落实,形成及时推进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及时整改提升的创建工作机制。
(三)加强协调联动。要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职能作用,细化落实职责分工,完善创建工作沟通联动协调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构建全县上下齐心协力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的工作合力。
(四)浓厚创建氛围。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和氛围营造,进一步建立完善媒体宣传、信息公开、通报奖励等推进工作制度,鼓励引导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参与创建工作。
(五)严格考核评估。县人民政府将把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按照《姚安县安委办关于〈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责任落实分解表》要求,对各板块、各部门、各单位创建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估,及时督促检查重点任务和工程的完成情况,协调解决创建中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创建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附件:姚安县安委办关于《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责任落实分解表
姚安县安委办关于《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责任落实分解表
评分项目 |
评分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 |
责任部门 |
一、城市总体规划及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2分) |
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未体现综合防灾、公共安全要求的;未制定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安全生产规划、防震减灾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洪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消防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排水防涝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上述规划没有进行专家论证评审和中期评估的;每发现上述任何一处情况扣0.5分,2分扣完为止。 |
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地震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估论证(2分) |
建设项目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要求开展安全预评价的,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5日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要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未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未采纳评价(评估)报告建议且无合理说明的,每发现上述一处情况扣0.5分,2分扣完为止。 |
县地震局、县自然资源局 |
三、城市各类设施安全管理办法(1分) |
未制修订城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工程、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电梯、游乐设施等城市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含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每缺一项扣0.2分,1分,扣完为止。 |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四、市政安全设施(2分) |
(1)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未保持完好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1分扣完为止。 (2)市政供水、供热和燃气老旧管网改造率≤80%的,扣1分。 注:供水、供热老旧管网指一次、二次网中运行年限30年以上或材质落后、管道老化腐蚀脆化严重、存在泄漏、接口渗漏等隐患的老旧管网。燃气老旧管网指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灰口铸铁管、镀锌钢管(经评估可以继续使用的除外),或公共管网中泄漏或机械接口渗漏、腐蚀脆化严重等问题的老旧管网。改造率在2017年排查出的老旧管网基础上计算。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五、消防站(2分) |
(1)消防站的布局不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要求,在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无法到达辖区边缘的,每发现一座扣0.2分,0.4分扣完为止。 (2)消防站建设规模不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要求的,每发现一座扣0.3分,0.6分扣完为止。 (3)消防通信设施完好率低于95%的,扣0.5分。 (4)消防站及特勤站中的消防车、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和灭火器材的配备不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要求的,每发现一项扣0.1分,0.5分扣完为止。 |
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2分) |
(1)双向六车道及以上道路未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要求设置分隔设施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0.5分扣完为止。 (2)城市桥梁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等要求设置限高、限重标识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0.5分扣完为止。 (3)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少于150米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未按照《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GA/T1215-2014)要求设置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1分扣完为止。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七、城市防洪排涝安全设施(2分) |
(1)城市堤防、河道等防洪工程建设未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2014)、《城市防洪规划规范》(GB51079-2016)、《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等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1分扣完为止。 (2)城市易涝点未按整改方案和计划完成防涝改造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1分扣完为止。 |
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八、地下综合管廊(1分) |
(1)未编制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的,扣0.2分。 (2)城市新区新建道路综合管廊建设率<15%的,扣0.4分;15%≤城市新区新建道路综合管廊建设率<30%的,扣0.2分。 (3)城市道路综合管廊综合配建率<1%的,扣0.4分;1%≤城市道路综合管廊综合配建率<2%的,扣0.2分。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九、城市禁止类产业目录(1分)。 |
未制定城市安全生产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扣1分。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十、高危行业搬迁改造(3分) |
未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退出、改造或转产等奖励政策、工作方案和计划的;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要求,完成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近三年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园入区率小于100%的;发现存在上述任何一处情况,扣3分。 |
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十一、危险化学品企业运行安全风险(3分) |
(1)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未建设完成视频和安全监控系统及危险化学品监测预警系统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1分扣完为止。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未安装安全仪表系统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1分扣完为止。 (3)油气长输管道不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的,两侧安全距离不符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要求的,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域未安装全天候视频监控的,每发现一处扣止。0.1分,1分扣完为止。 |
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十二、尾矿库、渣土受纳场运行安全风险(2分) |
(1)未定期开展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的,扣0.5分。 (2)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未正常运行的、报警信息未及时处置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0.5分扣完为止。 (3)未对渣土受纳场堆积体进行稳定性验算的,未对渣土受纳场堆积体表面水平位移和沉降、堆积体内水位进行监测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1分扣完为止。 |
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十三、建设施工作业安全风险(2分) |
(1)建设施工现场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0.5分扣完为止。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塔吊等起重机械未按照《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2014)要求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的;列入《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质检办特联〔2015〕192号)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大型起重机械未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0.5分扣完为止。 (3)建设工程项目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2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要求审查或未按方案施工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1分扣完为止。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十四、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风险(3分) |
(1)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导则》(GA/T1369-2016)要求开展风险评估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0.5分扣完为止。 (2)人员密集场所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未建立大客流监测预警和应急管控制度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0.5分扣完为止。 (3)人员密集场所电梯未注册登记、未监督检验或未定期检验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0.5分扣完为止。 (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车通道不符合《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等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0.5分扣完为止。 (5)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 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防火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等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1分扣完为止。 |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十五、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2分) |
(1)大型群众性活动未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1分扣完为止。 (2)未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使用大客流监测预警技术手段的,未针对大客流采取区域护栏隔离、人员调度、限流等应急管控措施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1分扣完为止。 |
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十六、高层建筑、“九小”场所安全风险(4分) |
(1)高层公共建筑未明确消防安全经理人的;高层住宅建筑未明确楼长的;高层建筑未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识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0.5分扣完为止。 (2)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建筑电梯未注册登记、未监督检验或未定期检验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0.5分扣完为止。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工作未验收达标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0.5分扣完为止。 (4)上一年度未开展“九小”场所隐患排查的或未开展建筑内部及周边道路消防车通道隐患排查整治的,扣1分;未按照整改计划完成整改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1分扣完为止。 (5)餐饮场所未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0.5分扣完为止。 (6)上一年度未开展各类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隐患排查的,扣1分;未按照整改计划完成整改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1分扣完为止 |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十七、城市生命线安全风险(3分) |
(1)供电管网未安装电压、频率监测监控设备的,供水、供热管网未安装压力、流量监测监控设备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0.5分扣完为止。 (2)重要燃气管网和厂站未安装视频监控、燃气泄漏报警、压力、流量监控设备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0.5分扣完为止。 (3)未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扣0.5分。 (4)上一年度未开展地下管线隐患排查的,扣0.5分;未按照计划完成整改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0.5分扣完为止。 (5)未建立城市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的,扣0.2分。 (6)城市用户上一年度平均停电时间高于该年度全国城市用户平均停电时间的,扣0.3分。 (7)未开展地下工程施工影响区域、老旧管网集中区域、地下人防工程影响区域主要道路塌陷隐患排查的,扣0.5分;未按照计划完成整改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0.5分扣完为止。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十八、城市公共交通安全风险(4分) |
(1)未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的,扣0.4分;未建立公交驾驶员生理、心理健康监测机制,定期开展评估的,扣0.4分;新增公交车驾驶区域未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每发现一辆扣0.1分,0.2分扣完为止。 (2)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未安装防碰撞、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和卫星定位装置的,每发现一辆扣0.1分,1分扣完为止。 (3)未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预评价细则》(AQ8004-2007)、《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前安全评价规范》(AQ8007-2013)、《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验收评价细则》(AQ8005-2007)等要求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试运营前、验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每发现一项扣0.2分,0.6分扣完为止;未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交办运〔2019〕17号)要求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和车站紧急疏散能力评估的,未按照《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交办运〔2019〕83号)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2019〕84号)要求开展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的,未按照《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公消〔2013〕60号)要求开展城市轨道交通消防设施评估的,每发现一项扣0.1分,0.4分扣完为止。 (4)城市内河渡口渡船不符合《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等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0.2分扣完为止。 (5)铁路平交道口的安全设施及人员设置管理不符合《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1986〕161号)等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0.2分扣完为止;未建立高速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双段长”等机制的,扣0.2分;未定期组织开展铁路外部环境问题整治专项行动的,扣0.2分;未按计划完成铁路外部环境安全管控通报问题治理的,每发现一个扣0.1分,0.2分扣完为止。 |
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昆明铁路局广通供电段、各乡镇人民政府 |
十九、桥梁隧道、老旧房屋建筑安全风险(3分) |
(1)未定期开展桥梁、隧道技术状况检测评估工作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0.5分扣完为止。 (2)桥梁、隧道安全设施隐患未按计划和整改方案完成整改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0.5分扣完为止。 (3)未开展城市老旧房屋隐患排查的,扣1分;未按整改方案和计划完成隐患整改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1分扣完为止。 (4)未开展户外广告牌、灯箱隐患排查的,扣1分;未按整改方案和计划完成隐患整改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1分扣完为止。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二十、气象、洪涝灾害(3分) |
(1)水文站的水文监测预警系统未正常运行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0.4分扣完为止。 (2)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低于90%的,扣0.6分。 (3)未编制洪水风险图的,扣0.5分。 (4)未开展城市洪水、内涝风险隐患排查的,扣0.5分;未按整改方案和计划完成隐患整改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0.5分扣完为止。 (5)易燃易爆场所未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2011)等要求安装雷电防护 装置的,或未定期检测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1分扣完为止。 |
县气象局、县水文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二十一、地震、地质灾害(3分) |
(1)未开展城市活动断层探测的,扣0.2分。 (2)未开展老旧房屋抗震风险排查、鉴定和加固工作的,扣0.3分。 (3)新建、改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规定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和施工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0.3分扣完为止;其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0.2分扣完为止。 (4)未编制上一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扣1分;未按照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搬迁重建、工程治理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1分扣完为止。 (5)地质灾害隐患点未设置地质灾害警示标志,或未向受威胁的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和地质灾害危险点防御预案表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0.6分扣完为止。 (6)未对全县受威胁人数超过100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采取自动监测技术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0.4分扣完为止。 注:矿产资源型城市未完成塌(沉)陷区治理的,扣0.5分 |
县地震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二十二、城市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城市安全领导责任(2分) |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未及时研究部署城市安全工作的;各乡镇人民政府未将城市安全重大工作、重大问题提请党委常委会研究的;各乡镇党委未定期研究城市安全重大问题的;领导班子分工未体现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发现存在上述任何一处情况,扣2分。 |
各乡镇安委办 |
二十三、各级各部门城市安全监管责任(2分) |
各乡镇人民政府未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相关部门的“三定”规定中,未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的;各功能区未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发现存在上述任何一处情况,扣2分。 |
各乡镇安委办 |
二十四、城市风险辨识评估(3分) |
(1)未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工作,或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工作缺少城市工业企业、城市公共设施、人员密集区域、自然灾害风险等内容的,扣1分。 (2)未编制城市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并及时更新的,扣0.5分。 (3)未建立城市安全风险管理信息平台并绘制四色等级安全风险分布图的,扣0.5分。 (4)城市功能区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的,每发现一个扣0.5分,1分扣完为止。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二十五、城市安全风险管控(2分) |
(1)未建立重大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扣0.5分。 (2)未明确风险清单对应的风险管控责任部门的,扣0.5分。 (3)9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100%的,扣0.2分;8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90%的,扣0.4分;7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80%的,扣0.6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70%的,扣1分。注:计算安全生产标准化 达标率的企业为建成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经营、装卸、储存企业,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规模以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企业。 |
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应急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二十六、城市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3分) |
(1)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的安全监管人员未按“三定”规定配备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0.6分扣完为止;装备配备未达标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0.4分扣完为止。 (2)各类功能区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的执法信息化率小于90%的,每发现一个扣0.2分,1分扣完为止。 (3)相关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上年度执法检查记录中,行政处罚次数占开展监督检查总次数比例不足5%的,扣1分。注:执法信息化率指使用信息化执法装备(移动执法快检设备、移动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执法的次数占总执法次数的比例。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二十七、城市安全公众参与机制(1分) |
(1)未利用互联网、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建立城市重点安全问题公众参与、快速应答、处置、奖励机制的,扣0.3分。 (2)未设置城市安全举报平台的,扣0.3分。 (3)城市安全问题举报投诉未办结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0.4分扣完为止。 |
县应急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二十八、典型事故教训吸取(3分) |
(1)未按照近三年国务院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通报(通知)要求,或国务院相关部门部署,开展相关隐患排查活动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1分扣完为止。 (2)未公开近三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每发现一起扣0.2分,1分扣完为止。 (3)未落实近三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整改防范措施的,每发现一起扣0.2分,1分扣完为止。 |
各乡镇安委办 |
二十九、安全科技成果、技术和产品的推广使用(2分) |
(1)城市安全相关领域未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成果奖励的,扣1分;仅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创新成果奖励的,扣0.5分;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科技创新成果奖励的,不扣分。 (2)未在矿山、尾矿库、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公共 安全、气象、水利、地震、地质、消防等行业领域推广应用具有基 础性、紧迫性的先进安全技术和产品的,扣1分。注:部级科技创新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科技进步奖、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科学技术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和中国地震局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入选交通运输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库、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等。 |
县应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地震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发展改革局(能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三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2分) |
企业存在使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参考目录中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2分扣完为止。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参考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安监总科技〔2015〕75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第二批)》(安监总局、科技部、工信部2017年公告第19号)、《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2013〕145号)、《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2015〕13号)。 |
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应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三十一、城市安全专业技术服务(1分) |
(1)未制定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指导目录的,扣0.5分。 (2)未定期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并对问题进行通报整改的,扣0.5分。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三十二、城市安全领域失信惩戒(1分) |
(1)未建立安全生产、消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特种设备等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每缺少一个领域扣0.1分,0.5分扣完为止。 (2)未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台账的,每发现一个领域扣0.1分,0.3分扣完为止;未按规定将相关单位列入联合惩戒的,每发现一个扣0.1分,0.2分扣完为止。 |
县应急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三十三、城市社区安全网格化(1分) |
(1)社区网格化覆盖率未达到100%的,扣0.5分。 (2)网格员未按规定到岗的,每发现1人扣0.1分,0.3分扣完为止;未及时处理隐患及相关问题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0.2分扣完为止。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三十四、城市安全文化创建活动(3分) |
(1)广场、公园、商场、车站码头、公交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出行工具,相关电子显示屏、橱窗、宣传栏等位置未设置安全宣传公益广告和提示信息的,每发现一处或一次扣0.2分,1分扣完为止。 (2)上一年度广播电视开展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安全提示条数少于60条的,扣0.5分;网站、新媒体平台每年开展安全公益宣传条数少于60条的,扣0.5分。 (3)城市社区未开展安全文化创建的,相关节庆、联欢等活动未体现安全宣传内容的,未将相关安全元素和安全标识等融入社区的,每发现一个扣0.5分,1分扣完为止。注:社区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包括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定期、不定期、专项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检查计划,监督或检查 范围覆盖社区内各类场所和设施;针对高危人群、高风险环境和弱势群体,在交通安全、消防安 全、家居安全、学校安全等方面组织实施形式多样的安全促进活动;针对地方特点开展不同灾害的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及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
县广电局、县委宣传部、各乡镇人民政府 |
三十五、城市安全文化教育体验基地或场馆(1分) |
未建设城市特色的安全文化教育体验基地或场馆的,扣1分;基地或场馆功能未包含地震、消防、交通、居家安全等安全教 育内容或未正常运营的,扣0.5分。 |
县应急局、县地震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
三十六、城市安全知识宣传教育(2分) |
(1)政府或有关部门未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应急避险、职业健康、爱路护路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的,扣1分。 (2)中小学未开展消防、交通等生活安全以及自然灾害应急避险安全教育和提示的,未定期开展消防逃生、地震等灾害应急避险演练和交通安全体验活动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1分扣完为止。 |
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地震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
三十七、市民安全意识和满意度(3分) |
市民具有较高的安全获得感、满意度,安全知识知晓率高,安全意识强,最高得3分。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三十八、城市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2分) |
(1)未建成包含五大业务域(监管监察、监测预警、应急指挥、辅助决策、政务管理)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扣2分。 (2)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未与省级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的,扣1分。 (3)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各模块(含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模块)未真正投入使用的,扣0.5分;应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未实现与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治安防控、消防、道路交通、信用管理等多部门(机构)之间数据共享的,每少一个扣0.1分,0.5分扣完为止。 |
县应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三十九、应急信息报告和多部门协同响应(1分) |
未建立应急信息报告制度的,未在规定时限报送事故灾害信息的,未建立统一指挥和多部门协同响应处置机制的,发现存在上述任何一处情况,扣1分。 |
县应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四十、应急预案体系(1分) |
(1)未编制政府及有关部门火灾、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未编制地震、防汛防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未编制大面积停电、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每发现一项扣0.1分,0.3分扣完为止。 (2)街镇预案未与上级政府、部门预案实现有效衔接的,扣0.2分。 (3)街镇未按照预案的要求,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形式,定期开展消防、防震、地质灾害、防汛防台等2项以上应急演练,并及时总结评估的,扣0.2分。 (4)未开展城市应急准备能力评估的,扣0.3分。 |
县应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四十一、应急物资储备调用(1分) |
(1)未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的,未明确应急物资储备规模标准的,扣0.2分。 (2)未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管理系统的,扣0.2分;相关部门未与企业签订应急救援物资供应协议的,扣0.1分。 (3)应急物资库在储备物资登记造册和建立台账,种类、数量和方式等方面有缺陷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0.3分扣完为止。 (4)未建立应急物资调拨协调机制的,扣0.2分。 |
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四十二、城市应急避难场所(1分) |
(1)未结合行政区划地图制作全县应急避难场所分布图或全县应急避难场所分布表,标志避难场所的具体地点,并向社会公开的,扣0.2分。 (2)应急避难场所无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基本设施不齐全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0.3分扣完为止。 (3)按照避难人数为70%的常住人口计算全县应急避难场所人均面积,1平方米≤人均面积<1.5平方米的,扣0.1分;0.5平方米≤人均面积<1平方米的,扣0.3分;人均面积<0.5平方米的,扣0.5分。 注:应急避难场所应包括应急避难休息区、应急医疗救护区、应急物资分发区、应急管理区、应急厕所、应急垃圾收集区、应急供电区、应急供水区等各功能区。 |
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四十三、城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4分) |
(1)未出台消防救援队伍社会保障机制意见的,扣2分。 (2)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执勤人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2分扣完为止。 |
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
四十四、城市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2分) |
(1)未编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的,扣0.5分。 (2)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要求,成立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每缺少一支扣0.2分,1分扣完为止。 (3)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未开展培训和联合演练的,每大队伍扣0.1分,0.5分扣完为止。 |
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 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
四十五、社会救援力量(1分) |
(1)未将社会力量参与救援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扣0.5分。 (2)未出台支持引导大型企业、工业园区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相关文件,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工作的重点范围和主要任务的,扣0.5分。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四十六、企业应急救援(1分) |
(1)规模以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要求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每发现一家扣0.1分,0.5分扣完为止。 (2)小型微型企业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或未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每发现一家扣0.1分,0.3分扣完为止。 (3)符合条件的高危企业未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25号)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每发现一家扣0.1分,0.2分扣完为止。 |
县应急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四十七、城市安全事故指标(4分) |
(1)近三年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未逐年下降的,扣1分。 (2)近三年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人数未逐年下降的,扣1分。 (3)近三年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未逐年下降的,扣1分。 (4)近三年平均每百万人口因灾死亡率未逐年下降的,扣1分。 |
县应急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
鼓励项(5分) |
(1)城市安全科技项目取得国家科学技术奖5大奖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 (2)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地震安全社区)创建取得显著成绩。 (3)在城市安全管理体制、制度、手段、方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良好效果。 |
各乡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