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姚安县委 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姚发〔2018〕12号)《中共姚安县委办公室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姚安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姚办字〔2019〕89号)和《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州级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楚安字〔2020〕10)等相关规定,现将县级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明确如下:
一、县纪委县监委
(一)监督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纪违规行为。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和执行处分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委组织部
(一)负责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并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三)对符合“一票否决”情形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落实相应的否决措施。
(四)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监管机构领导班子。
三、县委宣传部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布局,作为精神文明创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二)指导督促有关新闻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提高全民安全生产的意识和素养,营造安全生产良好社会氛围。
(三)支持安全监管及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重大情况。
(四)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领域舆情研判和应对,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审核把关、统一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四、县委政法委
(一)推动贯彻落实中央、省、州有关护路护线联防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组织协调打击涉路涉线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涉路涉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实施护路护线联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年度考核。
(二)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纳入平安建设、政法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年度平安建设考评,推动基层平安创建活动。
五、县委编办
(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根据机构编制部门职能职责,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全县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六、县发展改革局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产业配套和安全承载能力。
(二)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规定,严格将安全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
(三)研究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所需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井(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负责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管理。
(七)指导全县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参与能源预测预警、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
(八)组织制定有利于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指导督促能源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九)依法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管道安全运行,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十)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负责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十一)配合参与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查处工作。
七、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一)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工业园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三)推进工业企业优化产业布局和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促进工业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四)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储存行业规划和布局,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加强存储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全县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负责会同民航管理机构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负责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内设置、使用民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以及产生电磁干扰的其他设施设备、仪器、装置的审批工作;负责查处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严重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县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八)引导科研机构、高校联合开展事故预防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运用。
(九)推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
(十)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租赁、汽车流通等行业,以及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八、县教育体育局
(一)负责组织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开展教学楼、实验室等重点部位以及食堂、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技能,监督、协调学校开展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置,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加强学生实训实习期间、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校外旅游活动及防溺水等的安全教育及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各类学校实验室和校办工厂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指导监督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体育运动船艇(舟)、射击运动项目等安全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
(八)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九、县公安局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拟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参与道路交通隐患排查,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实施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开展《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审批、许可和证件发放。侦办查处非法生产、非法购买、运输(邮寄)、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教育,负责受理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负责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查处校车违法行为。
(四)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两客一危”车辆和重点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五)负责各类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焰火晚会的秩序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
(六)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参与现场勘查,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证据,出具有关报告,依法对涉嫌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七)配合相关行业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和打非治违工作。
十、县民政局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标准。
(二)负责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救助管理(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殡葬服务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
(三)参与民政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县司法局
(一)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和争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政案件的评查工作。
(二)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四)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十二、县财政局
(一)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的财政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负责指导县级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内容。
(四)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与企业改革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五)督促所监管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和安全文化建设
(六)参加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决定。
十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二)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和统筹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工伤预防工作。
(三)依据具备资质的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书等证明材料,一并做好因工导致职业病和受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社会保障工作。
(四)指导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县自然资源局
(一)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安全为前提科学编制规划,将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相匹配衔接,严格执行安全标准要求,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安全把关。依法将管道建设选线方案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为管道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证。
(二)负责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超越矿区范围采矿等非法违法行为。
(三)依法规范设置矿权,避免在矿权设置过程中出现选址不当,出现安全距离不足和“楼上楼下”开采等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情形,支持配合矿井(山)整顿关闭和转型升级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无采矿许可证、超越矿区范围采矿、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山)关闭工作;指导和监督废弃矿井(山)的生态修复工作。
十五、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以及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及其环境危害性鉴定、环境风险程度评估;依法负责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和环境应急处置。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生态环境安全和风险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山)关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产业淘汰关闭退出矿井(山)和尾矿库生态修复核查监督。
(三)审慎审查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
(四)负责监督管理尾矿库(含磷石膏渣库)建设运行、闭库(销库)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六、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城市地铁等轨道交通),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二)负责和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以及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房地产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乡镇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工程的审批及监管;落实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责任,防止损害压占燃气管道;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城镇燃气行为、对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的安全审查及未经审批用气行为的查处。
(五)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安全的监督检查。
(六)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以及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市规划区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等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指导城市老旧建筑安全管理,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八)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十七、县交通运输局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公路、铁路、水路、民航一并规划、一并建设、一并实施。
(二)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公路、铁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五)指导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小型旅游包车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实施公路危险路段、桥梁和水路危险航道,以及客运站、码头等交通枢纽的隐患整治。
(七)负责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承担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八)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许可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九)负责依法整治运输车辆非法违法超限(超轴载质量、超长、超高、超宽)运输,以及依法查处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非法违法营运行为。
(十)负责实施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管制,加强内河通航水域船舶、港口、水上设施的安全管理,将安全生产纳入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内河通航水域船舶无牌、无证、超载、脱检营运等非法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通航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监督指导所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所监管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监督全县铁路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县农业农村局
(一)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农机作业和维修安全管理,依法指导农机登记、安全检验、农机驾驶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等工作。
(三)负责渔业养殖场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依规负责农药监督管理。
(四)负责指导农村沼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县水务局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水库、所管辖水电站大坝和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水利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四)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采砂等危及石油、天然气管道等设施安全的行为。
(五)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县文化和旅游局
(一)负责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旅游景区景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旅行社企业的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规范旅行社等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游客聚集场所、旅游设施、旅游车等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四)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五)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以及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六)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以及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组织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及有关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八)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指导、协调重大广播电视活动,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制定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县卫生健康局
(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负责医疗卫生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负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及设备、医用危险品、高风险药品等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和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二、县应急局
(一)拟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县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分析研判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重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保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依法集中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
(五)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督促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九)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矿商贸行业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十一)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十三、县市场监管局
(一)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四)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五)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六)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七)负责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并依法对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全县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药品经营使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二十四、县林草局
(一)依法履行林业、草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负责指导林区、林场、草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森林公园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五、县总工会
(一)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的拟订工作。
(二)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指导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广泛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四)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二十六、县气象局
(一)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二)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指导各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人工降雨、防雹作业安全及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气球施放的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二十七、县邮政管理局
(一)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市场准入,严格监督检查寄递企业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
二十八、县消防救援支队
(一)负责对全县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各地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三)依法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并承担国家规定的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依法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查明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五)承担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
二十九、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扶贫办、县地震局、县民族宗教局、姚安供电局、楚雄公路局姚安分局、烟草、电力、铁路、电信、移动、联通、网络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根据县委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抓好本行业领域和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团县委、县妇联、县红十字会、县人武部、武警中队等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姚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