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秩序,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云南省安监局公告第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姚安实际,特制《姚安县2019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以下简称布点规划)。
一、布点规划原则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要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正有序、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秩序。
二、布点规划数量
本着从严控制数量、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我县人口分布规模、城区特点等因素,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控制在47家以内。各乡镇布点规划数量为(栋川镇14家、光禄镇9家、弥兴镇8家、前场镇4家、官屯镇3家、大河口乡2家、太平镇3家、适中乡2家、左门乡2家)。
三、布点规划条件
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云安监管发电〔2018〕1号)有关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符合以下安全条件。
(一)选址与布局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必须是单层建筑物,必须避开超市、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零售店之间安全距离要在50米以上,要以车站、学校、酒店、超市、办公区、加油站等重要设施安全距离必须在100米以上。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他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二)建筑物结构
1.烟花爆竹零售(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小于1.2米。
(三)电气与消防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穿钢管敷设。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便于取用。
四、布点规划实施
姚安县原持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但店面不符合安全条件布点规划的零售许可证一律收回注销,经进行现场安全条件审查合格后方可发证。2019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一)发布通知。接此通知后,各乡镇要在辖区内采取多种形式发布关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申报的通知,明确申请时间、申请条件和申报资料。
(二)报名登记。各乡镇要按照规划控制数上报县应急管理局,申请数量如超出当地规划控制数的,优先考虑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好的申请人。
(三)现场审查。由各乡镇、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申请人的经营现场进行安全条件初查,并如实填写附件:安全条件现场审查表,县应急管理局进行现场核查。
(四)培训考核。申请人必须参加具备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要求参加培训人必须是申请人本人,考核不合格不予发证。
(五)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凭现场审查表、培训安全资格证书和购货合同,与县应急管理局签订安全经营承诺书后,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五、申请办理时间
姚安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资格申报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至5月20日,由各申请人到所在乡镇安监办进行初步审查,于6月10日前,各乡镇安监办按控制数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申请人初审情况集中上报县应急管理统一实地审核。
六、布点规划要求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一律实行专店专营,凡经县级相关部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后,要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乱摆摊设点,做到合法经营。
(二)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店、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对因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申报。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乡镇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零售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者不得买卖、转让(更名)、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一旦发现,县应急管理局将收回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零售经营者应当所在县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必须由批发经营单位统一配送到销售经营网点,各网点不得自行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五)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实行一年一考核制度,若当年考核不合格的次年一律取消零售资格,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零售经营户审查合格后依法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