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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来源: 姚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访问量:10688 | 发布时间: 2018/6/26 10:53:10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要求,切实做好全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各项工作,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按照州安委办的统一部署和《实施方案》,县安委办定于2018年5月至12底,在全县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县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摸清销售企业底数,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着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明确和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治理行动有序推进,决定成立姚安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组长:普永进  (县安委会副主任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县公安局长)

成员:李自忠  (县安委会副主任 县安监局局长)

    马朝辉  (县经信局局长)

    张家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红亮  (县住建局局长)

    李  伟  (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李自忠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胡刘斌、李伟两位同志兼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机构。

三、职责分工

(一)县安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制定有关标准规定,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动落实本地综合治理各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县经信局负责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标准。

(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建设标准,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实施。

(四)市场监管局负责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降低标准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违法行为,严把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源头关。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维修经营者以及仓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行为。

(五)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安监办等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没有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由乡镇政府、居委会(社区)负责协调和组织业主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四、治理重点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

五、工作措施

(一)完善标准规定。严格实施国家新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标准;结合实际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标准;提请本级政府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过渡期管理政策,积极稳妥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落实国家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政策,督促共享单车企业限期清理回收共享电动自行车。

(二)全面开展清理整顿。组织对小区、居民建筑门厅、楼梯间、楼道、消防通道等进行全面,切实解决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违规充电问题。安监、公安、消防、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居民区、住宿楼、棚户区、城中村进行排查检查,开展专项治理。住建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居民区物业管理部门建立严格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加强巡查看护,严防清理结束后再次反弹。

(三)推动居民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棚和智能充电装置。要组织居民住宅区集中建设电动自行车棚和智能充电设施。有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必须建设电动自行车棚,无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楼,也需要建设或协调利用附近自行车棚;棚户区、城中村要选择适合地点建设电动自行车棚,若有困难的,可设置多个集中充电点,充电点应与住宅楼保持一定距离或与住宅楼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棚及集中充电实施应采用防火材料,设置简易报警设备和消防器材;配电箱和充电电路设计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具备定时充电、自动切断电等功能;充电插座使用数量、插孔数量符合用电安全,电器元件和充电插座必须采用质量合格产品。

(四)明确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乡镇是辖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作为重点工作内容,克期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并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培训;居民住宅区(楼)的建设、管理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是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辖区内居民楼院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进行管理;没有物业服务的居民楼院由乡镇政府统一协调,明确和落实消防管理责任。

(五)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法落实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管理职责,加强生产、流通环节管理,督促生产、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电器装置、绝缘性能、蓄电池密封性以及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的相关技术标准,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依法进行查处。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在居住建筑的公共楼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且拒不规则以及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充电引起火灾事故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六)强化宣传教育。凡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必须进行现场宣传,组织新闻媒体和当地群众,进行现场警示教育。乡镇,村居委会、社区及消防部门要利用有效宣传时间,集中宣讲电动自行车火灾危险、火灾成因和存放、充电要求。要开展入户宣传,特别是对辖区棚户区、城中村的局面开展针对性警示教育,讲清电动自行车特别是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超过使用年限的电动自行车的火灾危险性,告知正确的停放、充电方式,电池到达使用年限必须更换。广泛运用各类媒体,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要印发宣传画册、标语在住宅小区、棚户区、城中村、人口密集场所进行粘贴宣传,提高居民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的安全意识。

六、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8年5月开始至2018年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发动,广泛开展宣传。

(二)划片排查和集中培训阶段(2018年6月1日至3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公安派出所、安监办、市场监管所等基层力量在辖区内分块立体网格化排查,摸清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情况,逐一登记造册登记,建立基础工作台账,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自查,县安委会组织乡镇、物业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开展一次集中消防培训,消防部门做好受课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意识。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7月至年底)。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在摸清底数基础上,采取法律、行政、行业、舆论、经济等手段集中查处一批违规生产销售、维修改装的企业及违法违规停放、充电的个人。多次检查仍然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和个人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并通报市场监管、金融、保险等部门,推动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厘定的重要依据。县安委办将制定督查工作制度、成立联合检查组,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立即开展综合治理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人民政府是专项治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是直接责任主体,要依据法定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工作滞后进行问责追责。

(三)严格督导检查。县安委办将加强综合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问题集中的乡镇,派出工作组加强督导。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综合治理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尤其是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压实属地政府、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和使用人员的责任,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拧紧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环节监管链条,有效提升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能力。

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联络员名单,请于2018年6月8日前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县消防大队);从6月份起,每月20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20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联系人:李建辉,联系电话0878-5721263,5711181(传真),邮箱:2790734609@qq.com

附件: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技术相关要求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

    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工作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