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计划性和有效性,促进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检查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在总结2017年安全生产计划执法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姚安县安监局2018年工作计划》,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以全面实施安全发展战略,认真贯彻国务院《意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深入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计划性、有效性、针对性和权威性,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促进全县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编制原则:
1.依法行政、程序正当。依法行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职权,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量罚适当、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不枉不纵。
2.上下衔接、全面覆盖。通过重点执法检查和委托执法检查方式,把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部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做到全覆盖、不缺失。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坚持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县安监局对已列入计划执法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实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县安监局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计划执法对象分别按10%的比例进行抽查。
4.科学统筹、保证质量。根据县安监局现有的执法力量、装备条件及监管对象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特点,科学统筹执法检查的对象、时间、次数、方式,县安监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和督查、宣传教育培训,有力地促进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重点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将全县各项事故指标控制在州控范围以内,减少一般事故,杜绝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主要任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章生产经营行为,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继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专项整治;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营造更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大力推进生产安全责任保险的落实,努力提升应对化解事故风险的保障能力;着力加强安全基础工作,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水平,强化“党委高度重视、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三、当前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和工作日分析
(一)执法力量:我局现有法规股(执法大队)、矿安股、危化股(职业卫生)、办公室(协调股、应急股)4个职能股室,在岗行政执法人员15名,执法车辆1台。
(二)执法工作日测算
1.总法定工作日:全年365天,其中法定节假日17天,双休日104天,剩余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为244天,总法定工作日为:15×244=3660个工作日。
2.其他执法工作日包括:实施行政许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参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开展机动执法,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合计1800个工作日(人均120个工作日)。
3.非执法工作日包括: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病假、事假,检查指导乡镇安监办工作,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参加党群活动等,合计1500个工作日(人均100个工作日)。
4.执法检查工作日: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3660-1800-1500=360个工作日(人均24个工作日)。
5.执法工作日:执法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3660-1500=2160个工作日(人均144个工作日)。
四、执法检查的责任分工
(一)我局三个监管执法股室的重点执法检查对象以及综合监管对象
1.危化股(职业卫生股):负责10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执法检查;负责全县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监管;负责1户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79户发证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的执法检查。
2.矿安股:负责22户非煤矿山企业的执法检查。
3.协调股:负责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烟草等八大行业企业的执法检查;负责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行业的综合监管;负责建筑施工、消防、农村能源等行业的综合监管;负责对9个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负责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的综合监管。
(二)执法检查频次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全年最少开展4次执法检查;对监管的其他企业全年最少开展1次执法检查,其中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全年最少开展2次执法检查。
五、执法检查的内容及具体要求
(一)执法检查的内容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4号令第八条规定的十九项重点内容。
2.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文件中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落实情况。
3.非煤矿山企业领导现场带班情况和非煤矿山六大安全系统推广应用情况。
(二)执法检查的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计划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好执法计划,在2018年4月底前送县安监局备案。
2.所有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执法计划和月度执法进度计划的要求,开展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前要编制好现场检查方案,对被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六、执法检查的方式
(一)现场检查:现场执法检查人员按照编制好的现场检查方案进行执法检查,并逐项记录检查情况。
(二)现场处理: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相应现场处理措施:1.当场予以纠正;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6.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7.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三)复查:对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或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
(四)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五)安全生产督查:被督查的对象存在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不及时落实到位情况的应当填写督查意见书发给被督查单位,并将每次督查的情况编制成“督查通报”报告给县委、县政府,发至各相关单位。
(六)督办:对安全生产督查或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应当报告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发出挂牌督办文件。
(七)联合执法:对一些地区或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突出,需几个部门整合执法力量联合整治的,应当以县安委办名义召集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八)专项整治:对具体领域、具体行业或具体企业在特定时期出现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需要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治理的应当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执法。
(九)事故调查处理:对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调查处理。
(十)考核:县局对重点监管的对象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并代表县人民政府对乡镇和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进行半年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报请县人民政府进行奖罚,落实“一票否决”等责任追究制度。
七、执法检查结果的处理
执法检查结果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的,应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2.应当立案查处的,应依法进行立案查处;3.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书面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4.应当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5.执法检查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录入涉危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八、工作要求
(一)严明责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责任按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和“分级监管”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和专业监管及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各乡镇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的有关情况要在每月28日前向县安监局报送报表。
(二)严格考核。县安监局法规股全年将对各执法业务股室开展行政执法质量考评,质量考评结果纳入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内容。
(三)严肃纪律。对不依法、不依计划履行执法检查责任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