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做好姚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明确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理顺安全监管关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现就姚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范围、职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1、姚安县工业园区范围内所有工矿商贸企业;
2、姚安县工业园区范围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含加油站)。
二、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各工矿商贸企业、危化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主动接受姚安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姚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的监管和指导,依法及时向姚安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姚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治理、安全培训、事故救援等情况。各工矿商贸企业、危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责任制、现场管理、安全投入、教育培训、隐患治理、事故报告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三、切实加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姚安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姚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州、县有关规定,加强对姚安县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危化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具体监管工作,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并要纳入执法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执法检查。
该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请姚安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将此文件转发至姚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并督促姚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姚安县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工作。
姚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